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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屹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屹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木制品、家具、五金制品生产加工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江苏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埭头镇总体规划,符合埭头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过程在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可行性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木制品、家具、五金制品生产加工)在埭头镇工业集中区东培路68号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采用明沟。所有集水池建成投用前必须进行防渗漏试验,确保做到防渗漏。
项目产生的锅炉弃水、水膜除尘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污水与其它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进溧阳市埭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表2限值,其中SS、石油类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建设不小于1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管道、阀门和输送泵。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沉淀后接管进溧阳市埭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板式家具车间开料、砂光、铣、钻、磨过程产生的废气经1套中央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P1排气筒排放,粉尘去除率99%;木门车间开料、刨、铣、钻、锯、磨过程产生的废气经1套中央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P2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去除率99%;面漆淋涂前磨光废气经1套中央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P3排气筒排放,粉尘去除率99%;淋漆及漆膜固化废气经1套湿式漆雾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P4排气筒排放,漆雾去除率95%,甲苯、二甲苯、乙苯、TVOC去除率90%;蒸汽锅炉燃烧生物质颗粒燃料废气经1套布袋+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P5排气筒排放,烟尘去除率99.5%,SO2去除率20%,NO2去除率10%;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粉尘(漆雾)、甲苯、二甲苯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乙苯、TVOC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所列计算值执行。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和表2中标准限值;蒸汽锅炉燃烧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产生烟尘、SO2、NOx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表1、表2“燃气锅炉”二类区Ⅱ时段标准限值。
对车间无组织排放的粉尘、甲苯、二甲苯、乙苯、TVOC废气,必须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措施,将废气排至车间外,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各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可建设一台2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不得使用燃煤等非清洁燃料。
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食堂油烟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油烟须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3、生产过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吸声减振装置;合理车间布局、高噪设备尽量放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厂界噪声须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4、按相关规范设立危废、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漆渣、废活性炭、湿式漆雾处理装置废水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包装材料由供应商回收;木材边角料、布袋收尘、废砂皮纸、锅炉燃料灰、除尘渣综合利用;废砂皮纸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加强施工期间的污染控制,场地雨水须经沉淀后排入镇区雨水管网;通过洒水抑尘等措施控制施工场地的粉尘污染;规范处置弃土;强化施工噪声的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和多机械同步施工时间。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村镇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高噪声机械作业。
6、本项目须设置以生产车间为中心向四周100米范围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7、合理布局厂区绿化,充分考虑环保和生态的需求,绿化尽量选择对粉尘吸附能力强、降噪效果好的树种。
8、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9、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核定排放量为:烟(粉)尘≤0.104吨/年,SO2≤0.154吨/年,NOx≤0.138吨/年,甲苯≤0.034吨/年,二甲苯≤0.185吨/年,乙苯≤0.017吨/年,TVOC≤0.315吨/年。
本项目废水排放量≤4841吨/年,水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1.6815吨/年,SS≤1.441吨/年,NH3-N≤0.12吨/年,TN≤0.168吨/年,TP≤0.014吨/年。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10、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和环保标识。本项目设废气排放口5个,雨水接管口1个、废水排放口1个、危废暂存场所1个、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若干。
三、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须通过我局“三同时”竣工验收。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