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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绿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常州绿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利用油/水、烃/水混合物、废乳化液15000吨/年、废矿物油5000吨/年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选址符合溧阳市南渡镇总体规划,在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处置利用油/水、烃/水混合物、废乳化液15000吨/年、废矿物油5000吨/年)在溧阳市南渡镇新材料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内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成熟生产工艺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强化水污染防治
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管网采用明渠、污水管采用压力明管。所有集水池、管道确保做到防渗漏。
项目所需配套的100m³的初期雨水池、雨水收集系统和59m³的事故池依托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
废液处理过程最终出水达接管标准后进入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执行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污水与其它生活污水也一并进入厂内废水处理站;事故废水全部进入厂内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直接由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控制废气污染
油水分离过程产生的少量含烃废气与污水生化处理过程产生的含NH3、H2S恶臭气体经集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集中排放,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NH3、H2S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和表2 标准。
采取措施(密闭管理、场地清洁、绿化等)加强对生产、运输、装卸料等过程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NH3、H2S及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限值。
3、加强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生产过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吸声减振装置;合理车间布局、高噪设备尽量放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规范处置固体废物
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压滤机产生的滤饼、废气处理产生的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油水分离回收的废矿物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并均与我局联网。加强对固废转移途径全过程的管理,危险废物严格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5、企业建筑按相关规范及环保合理性进行布局,车间地面、废水池、废水管道及贮罐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所有新建的集水池、集水管网及接管管道,建成投用前必须经专业机构进行防渗漏试验。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以生产车间为中心向四周100米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任何对废气和噪声敏感的建筑。
7、合理布局厂区绿化,充分考虑环保和生态的需求,绿化尽量选择对臭气吸附能力强、降噪效果好的树种。
8、加强环境安全管理,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报告书》规范化建设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和储罐区围堰。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将意外事故发生几率及危害程度降至最小。
9、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核定排放量为:非甲烷总烃≤0.361吨/年,NH3≤0.004吨/年,H2S≤0.0003吨/年。
本项目废水接管量≤19414吨/年,水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5.591吨/年,SS≤0.777吨/年,NH3-N≤0.097吨/年,TN≤0.233吨/年,TP≤0.004吨/年,动植物油≤0.145吨/年,石油类≤0.091吨/年,LAS≤0.217吨/年。排放量在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内平衡。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10、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增设废气排放口1个,废水接管口1个,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各1个;废水接管口须安装流量计、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可控电动闸门。
三、项目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及施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每季度1次)向我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须通过我局“三同时”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