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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江苏欧标有限公司扩建燃器设备及系统、自动控制设备、水处理设施及系统、钣金及软件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江苏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总体规划,项目实施过程在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可行性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扩建燃器设备及系统、自动控制设备、水处理设施及系统、钣金及软件产品生产项目)在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采用明沟。所有集水池建成投用前必须进行防渗漏试验,确保做到防渗漏。
扩建项目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车间地面清洗用水,地面清洗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污水与其它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溧阳市天目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尾水排至茶亭河。接管标准按《报告书》中列出的标准执行。
建设不小于5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及6立方米的事故应急兼作消防尾水池,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管道、阀门和输送泵。
2、喷漆废气经漆雾过滤器过滤后和漆膜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一起采用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表面处理工序必须在密闭设置的喷漆房和烘干室内进行,漆雾去除率确保达95%,甲苯、二甲苯、丁醇、醋酸丁酯、TVOC去除率确保达90%;以上废气中颗粒物(漆雾)、二甲苯、甲苯、SO2、NOx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食堂油烟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油烟须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对无组织排放的焊接烟尘及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必须采取通风、换气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3、生产过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吸声减振装置;合理车间布局、高噪设备尽量放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厂界噪声须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4、按相关规范设立危废、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废油漆桶、漆渣、废活性炭、废滤网、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废钢料、焊渣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加强施工期间的污染控制,施工期间的生活污水须接入溧阳市天目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场地雨水须经沉淀后排入镇区雨水管网;通过洒水抑尘等措施控制施工场地的粉尘污染;规范处置弃土;强化施工噪声的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和多机械同步施工时间。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村镇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高噪声机械作业。
6、项目以一、二、三、四焊接车间为中心向四周100m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7、合理布局厂区绿化,充分考虑环保和生态的需求,绿化尽量选择对粉尘吸附能力强、降噪效果好的树种,厂区绿化覆盖率不小于15%。
8、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9、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核定排放量为:漆雾≤0.044吨/年,二甲苯≤0.070吨/年,甲苯≤0.074吨/年,丁醇≤0.019吨/年,醋酸丁酯≤0.038吨/年,TVOC≤0.220吨/年。
本项目废水接管量:950吨/年,水污染物接管量为:COD ≤0.344吨/年,SS≤0.262吨/年,NH3-N≤0.018吨/年, TN≤0.025吨/年,TP≤0.002吨/年,动植物油≤0.022吨/年,石油类≤0.005吨/年。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10、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和环保标识。本项目设废气排放口1个,雨水接管口1个、废水接管口1个、危废暂存场所1个、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若干。
三、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须通过我局“三同时”竣工验收。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