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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溧阳市马山建材厂建设年产100万吨灰岩矿开采(续采)及建筑石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函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溧阳市上黄镇总体规划》及石灰、石子行业布局,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尤其是《报告书》中提出的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及整改措施,从环保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年产100万吨灰岩矿开采(续采)及建筑石子加工项目),在溧阳市上黄镇马山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三同时”、“以新带老”制度,遵循清洁生产原则,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水污染物的防治。
开采及作业人员产生生活污水必须集中收集后,经规范的化粪池自然降解后用于作业区和周边植被的灌溉;
规范作业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不得使用水洗方式清理设备,严格控制机油和燃料油的跑、冒、滴、漏,废机油必须集中收集委外处置,严禁外排;
矿区初期雨水及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回用于轧石场及矿区道路喷洒抑尘。
设置80m3初期雨水池一座;200m3循环水池一座;30m3隔油池、30m3沉淀池各一座。
2、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控制废气污染。
采取湿式凿岩钻孔、间歇性浅眼爆破、在挖掘铲装环节设置洒水装置加强洒水抑尘等措施控制采矿过程产生的粉尘污染;
破碎筛分工序必须配置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确保达到99.5%,尾气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轧石场成品堆放料场粉尘,必须采用全封闭式结构的皮带输送机,同时在装卸过程中洒水抑尘及在堆料场四周建设绿化带,确保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二级标准;
石料输送管线须进行全密封处理,输送管线落差点、管线转角点须安装布袋收尘装置;
按规范建设矿石堆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扬散措施,采用固定喷淋装置控制扬尘,通过定期清扫和洒水措施控制厂区地面和车辆运输中主要扬尘路段扬尘及其它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标准值。
3、加强施工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方式控制爆破过程产生的震动和噪声;尽可能选用低噪、低振动的机械设备进行作业,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集中布局,尽可能远离周边村庄、职工生活区和办公楼;加强对进出车辆管理,控制交通声源;禁止夜间作业;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规范处置固体废物。
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废机油和燃料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利用;生产期表土剥离产生的废土废石和矿体开采产生的废石,部分用于修铺矿区开拓运输道路,其余全部用于回填露天采空区,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态影响强度,加强生态修复。
合理控制采矿区域面积及爆破挖掘等施工强度,减少对作业区域的植被和土壤腐质层的破坏;采取设置排水沟、挡墙和截水沟等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合理选择弃土、弃渣和废石堆场的位置,尽可能选择(荒弃地等)生物量少的地点。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复植、复垦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矿山退役后,应及时对露天采坑及废石堆场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措施,尽可能恢复原生生态系统。
6、矿区建筑按相关规范及环保合理性进行布局,物料堆场及作业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化粪池集水池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轧石作业厂区边界须建设一定的绿化隔离带,绿化过程尽量选用对粉尘吸附能力强、吸声效果好的树种。
7、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要严格防范地质灾害、爆破作业及爆破物管理风险,确保将意外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为:以本项目厂区为中心,半径为3km的圆形区域
8、项目设置以矿区为中心向四周外扩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任何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9、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可用于绿化灌溉,不新增总量;
本项目粉尘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吨/年;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10、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设废气排放口4个,雨水排放口1个,废石料堆场1个。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环境监察大队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环境监察大队将不定期的组织检查。
项目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期(三个月)内,凭溧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资料向我局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项目必须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