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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钢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钢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精密铸件表面处理技术改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江苏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总体规划,在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尤其是Pg38-39中提出的存在环保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可行性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精密铸件表面处理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在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内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采用明沟。所有集水池建成投用前必须进行防渗漏试验,确保做到防渗漏。
扩建项目工件清洗废水经厂内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近期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远期经园区污水管网接入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按《报告书》中列出的标准执行。
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事故应急池依托原有项目已建设施。
2、扩建项目对喷砂、喷锌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旋风加滤筒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去除率为99%,尾气经15m高的6#、7#排气筒达标排放。对喷漆烘烤工序的油漆废气采用油膜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漆雾、二甲苯、乙苯、TVOC,漆雾去除率98%,有机废气去除率90%,尾气经15m高的8#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漆雾)、二甲苯、甲苯、SO2、NOx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生产中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SO2和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的排放限值;乙苯、TVOC排放标准参考《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制定的数值;
项目生产中使用的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中含具有刺激性异味的二甲苯、乙苯等,须选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并加强厂内管理,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定期进行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管线检修与维护,确保废气处理设备的稳定运行,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尾气有组织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应在厂区内和厂界四周立体绿化,强化对异味的控制和防治。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和表2中标准限值。
项目对车间无组织排放的烟(粉)尘、二甲苯、乙苯、TVOC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将废气排至车间外,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各污染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生产过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吸声减振装置;合理车间布局、高噪设备尽量放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厂界噪声须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4、按相关规范设立危废、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废油、漆渣、废活性炭(滤网)和油漆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收集的废砂、废锌粉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项目扩建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控制要求:以车间1、2、3、5、6间边界向四周外扩100m范围和以车间4边界向四周外扩150m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6、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扩建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核定排放量为:粉尘0.632t/a、二甲苯0.181t/a、乙苯0.053t/a、TVOC0.342t/a。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该文件“减二增一”的要求。本项目废气排放总量向溧阳市环保局申请,在原有项目已批复的总量内减二增一平衡。
扩建项目废水排放量不得突破原有项目审批的总量。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8、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采样井(口)和环保标识。本项目可新增设废气排放口3个,雨水接管口和废水接管口依托原有项目。
三、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季度向我局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须通过我局“三同时”竣工验收。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