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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生态优先环保惠民”工作要求,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规范核算程序。环境监测有偿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监测费”)核算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提供收费核算清单。
2.服务重点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环境质量本底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收费实行减缴优惠政策,其中省级以上重点建设(或技改)项目可减缴监测费30%,常州市、溧阳市重点建设(或技改)项目可减缴监测费20%。
3.注重结果运用。监测费与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挂钩,当年度评定为绿色等级企业可减缴监测费30%;评定为蓝色等级企业可减缴监测费20%;评定为黄色等级、红色等级、黑色等级企业不享受减缴优惠。
4.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5000元以内监测费不再实行收费减缴优惠,所有企业减缴优惠幅度最多不超过应缴纳金额30%。
5.坚持集体研究。涉及减缴监测费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项目,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6.提供免费服务。免费提供居民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咨询,免费培训企业环境监测分析人员。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