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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大洋危险废弃包装桶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溧阳市大洋危险废弃包装桶回收处理有限公司20万只/年包装桶清洗整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选址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溧阳市南渡镇总体规划,在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20万只/年包装桶清洗整新)在溧阳市南渡镇新材料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内建设。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内成熟生产路线和清洁工艺,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强化水污染防治
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管网采用明渠、污水管采用压力明管输送。所有集水池、管道确保做到防渗漏。
项目所需配套的雨水收集和事故应急系统依托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的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池。
树脂类废桶水洗过程产生的清洗废水、试压过程产生的试压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一并进入厂内废水处理站(调节+厌氧水解+混凝沉淀+接触氧化+沉淀+砂滤);废水处理站出水80%回用于清洗工序,20%接管进入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执行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控制废气污染
喷漆及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滤网+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15米高1#排气筒达标排放,漆雾去除率不低于95%,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去除率不低于90%;
倒残和溶剂清洗过程产生含二甲苯的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15米高2#排气筒达标排放,二甲苯去除率不低于90%;
抛丸工段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他倒残、修补、喷漆、烘干、溶剂清洗过程及废桶仓储区产生的含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二甲苯、烟(粉)尘的无组织废气直接排放;
1#、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和表2中标准限值。
3、加强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生产过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吸声减振装置;合理车间布局、高噪设备尽量放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规范处置固体废物
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树脂类残留物、碱洗废渣、废油漆桶、有机溶剂类残留物、废有机溶剂、污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纤维)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钢丸、不合格品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按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并均与我局联网。加强对固废转移途径全过程的管理,危险废物严格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5、企业建筑按相关规范及环保合理性进行布局,车间地面、废水池、废水管道及贮罐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所有新建的集水池、集水管网及接管管道,建成投用前必须经专业机构进行防渗漏试验。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将意外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试生产前报送我局备案登记。
7、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以厂界向四周外扩100米所形成的包络线区域。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任何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8、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投产后废水接管量≤662.6 t/a,COD≤0.154 t/a,SS≤0.059t/a,NH3-N≤0.0012t/a,TN≤0.0016t/a,TP≤0.0001t/a,动植物油≤0.008t/a。排放量在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内平衡。
本项目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漆雾≤0.09t/a,二甲苯≤0.193t/a,非甲烷总烃≤0.372t/a,苯乙烯≤0.0003t/a。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9、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废水接管口1个,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各1个;废水接管口须安装流量计、视频监控系统、可控电动闸门。
三、项目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及施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每季度1次)向我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须通过我局“三同时”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