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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江苏苏浙皖茶文化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的前提下,并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江苏苏浙皖茶文化城项目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内容在溧阳市溧城镇龙虎路以西、永平大道以南、棠下路以东、燕城大道以北地块进行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1、茶叶交易市场(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2、茶文化体验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3、茶文化城功能配套区(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4、商业配套区(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
二、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场地与时间,场地尽量布置在偏僻处,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点,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居民的影响;尽量选用较为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夜间(22时至次日晨6时)尽量不进行施工作业,夜间禁止装载机等强噪声源机械施工,午休期间停止挖掘机、装载机、搅拌机等产生强噪声源的施工;如因特殊需要连续施工的必须得到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好居民的沟通工作;中高考期间按国家环保部的要求严格实施,禁止产生噪声超标和扰民的施工作业。施工期的噪声必须符合(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2、生活污水设置临时污水收集管、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建筑废水采取沉淀池、除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的洒水抑尘。防止油污及其它污染物进入水体。
3、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封闭式运输,不得带泥上路;垃圾、渣土集中堆放的场所要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的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
4、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油必须统一收集存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5、采用建设“绿色通道”、发展本地优势植物、加密绿化带、自然景观植被恢复、取土覆土绿化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三、营运期间污染防治措施
1.对整个项目区域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对入驻的项目你公司必须严格把关,严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入驻,必须督促新入驻项目单位到我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本项目不得有茶叶加工企业入驻。
2.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加装消声器、加强对出入车辆的管理、保持车流畅通、严禁轰鸣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标准,不得对周边的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3.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区域排水管网,雨水直接经市政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B等级标准,接管进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至芜太运河。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各类垃圾必须做到日常日清,及时集中统一清运,以减轻垃圾腐败产生的异味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场界无组织排放的各类异味的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5.商业配套区内餐饮应集中合理布置,尽量远离住宅楼,并在建造过程应预留油烟烟道,餐饮油烟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去除效率大于85%,确保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183-2001)中相应标准后经风机排风口进烟道排放,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及人群。
6.项目区域内必须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燃烧天然气排放的烟尘、SO2以及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Ⅱ时段二类区标准。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可设置雨水排放口和污水接管口各1个;可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1个。
四、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1.废水接管考核量为:废水总量233600t/a,COD为93.44t/a、SS为70.08 t/a、氨氮为9.344 t/a、TP为1.168t/a、动植物油为4.672t/a。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在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厂批复的总量指标内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计总量。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零排放。
4.各入驻企业需根据具体项目环评单独向我环保局申请总量。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环境监察大队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环境监察大队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营,并在试运营期(三个月)内,凭溧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资料向我局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项目必须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