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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新建药品生产线(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及产业准入政策,选址合理,在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全部落实到位,并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应急预案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出发,同意你公司新建药品生产线(一期)项目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内容在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建筑面积为13000m2;年产固体药物制剂5808万片(粒)、混悬注射剂20万支。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贯彻“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循环经济”原则,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采用国际或国内最新技术和生产工艺,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1.项目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采用明渠,生产污水和循环水管采用压力明管。严禁污染物混入清水(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防止影响土壤和地下水。
含氮、磷废水经“二效蒸发”处理,蒸发浓缩残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氮、磷工艺废水不得外排;蒸发冷凝水经生化+反渗透处理,淡水回用于冷却塔冷却用水,浓水返回二效蒸发。洗瓶废水作清下水外排;其它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厂内污水站生化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溧阳市盛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污染物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本项目须建设300m3事故应急池及50m3初期雨水池。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落实设备密闭措施,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严格工艺操作。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车间内无组织有机废气以有组织排放的形式达标排放。生产及研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4#活性炭二级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粉尘经布袋除尘器+粗效、中效过滤装置处理达标排放。排放大气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规范建设固废暂存场所。废有机溶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综合利用,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对整个厂区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不得对周边的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5.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原料药车间、固体制剂车间、多肽车间、化学品仓库及污水站各自为中心向四周100m范围形成的包络线区域。在此防护距离内应严格土地利用审批,严禁在该范围内建设居民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6.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必须强化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环境监理。
8.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可设置雨水排放口与污水接管口各1个;可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可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和危险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各1个。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排放量13855 t/a 、COD≤4.156t/a、SS≤2.078t/a、氨氮≤0.085 t/a、TN≤0.108 t/a、TP≤0.0075 t/a。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溧阳市盛康污水处理厂已批复总量中平衡。
2.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乙酸≤0.008 kg/a、乙醇≤611.1 kg/a、甲苯≤94.5 kg/a、乙腈≤76.37 kg/a、THF≤0.13 kg/a、乙酸乙酯≤152.5 kg/a、氯甲酸己酯0.93 kg/a、HOBT0.055 kg/a、 DIC0.025 kg/a、PIP0.54 kg/a、 DIEA0.002 kg/a、DMF≤19.23 kg/a、三乙胺≤1.47 kg/a、异丙醚≤8.79 kg/a、异丙醇≤12.4 kg/a、三氟乙酸≤0.25 kg/a、二氯甲烷≤0.42 kg/a、乙二硫醇≤0.009 kg/a、茴香硫醚≤0.008 kg/a、非甲烷总烃≤351.28 kg/a、氯化氢≤14.5 kg/a、颗粒物≤0.29 kg/a、VOCs≤978.737 kg/a。排放总量在溧阳市范围内平衡。
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零排放。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必须定期向我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
项目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期(三个月)内,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试运营期间到我局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验收合格后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