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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档案,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溧阳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168小时调试,调试完成后向溧阳市环保局申请联网。
二、监控企业申请联网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自动监控设施168小时调试报告;
(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三)规范化监控用房建设情况报告(建设要求应符合《溧阳市环保局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溧环发[2014]113号的相关规定);
(四)数据传输使用的SIM卡卡号及宽带(光纤)IP、DNS等地址信息。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后应试运行30日,在此期间,监控企业可向溧阳市环境监测站申请验收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试运行期满7日内,监控企业应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监控企业需提供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材料包括: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二)验收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报告;
(三)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平面图;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标明采样点位置、采样管路分布情况并标明尺寸、站房位置及长宽尺寸、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等基础信息);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信息(含设备类型、生产厂商、重要参数设定等);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试运行报告、联网测试报告;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由设备单位出厂时提供或委托有资质实验室提供)。
(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五、我局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未通过、企业提供验收材料不全的不予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在30日内到现场核查、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六、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可与污染防治设施一并申请竣工验收,也可单独申请竣工验收;监控企业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应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14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