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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原《溧阳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溧规[2007]1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交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制定了《溧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溧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溧阳市规划局 溧阳市公安局 溧阳市住建委
2014年10月16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溧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不包括农房)。
根据我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将市域范围划分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
一类区:城区凤凰路、昆仑南路、南环路、清溪路所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属于一类区的其他区域;
三类区:市域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第三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本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四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建设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筑物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规模计算确定(不含配建停车自身),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不同性质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第五条 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对城市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溧阳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暂行办法》(溧公局[2012]68号)文件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并按交通评价的停车设施要求实施建设。
第六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与准则》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若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施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项目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若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可委托市建设主管部门异地统一配建停车设施,并支付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2、所缺配建的停车泊位数最多不得超过总停车泊位数的20%。
3、具体费用按照所缺泊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泊位按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2倍计算(每个泊位最低不小于15万元)。
第九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机动车配建总数可按需配建车位总和的85%计算(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
根据《溧阳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暂行办法》(溧公局【2012】68号),符合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条件的办公建筑,经交通评价分析,机动车配建总数可按需配建车位的90%计算。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设施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要求实施建设。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其配建数量可适当减少。
第十条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有建筑物配建不足时,改、扩建同时应根据情况适当补充配建停车位(补建标准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第十一条 经规划确定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不得向个人或单位分割出租(出让)使用权或所有权,但可随公共建筑整体出租或出让。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汽车停车位尽量利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其室外地面停车位原则上不超过总停车位的10%,且须严格控制在20%以内。
住宅小区应结合小区入口设置一定数量的访客车位,其访客车位原则上按住宅配建总机动车位数的2%计(最多不宜大于30个)。访客车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要求进出方便,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中小学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学生接送停车位,其学生接送停车位不少于总配建车位数的30%。
学生接送停车位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其停车场(库)出入口须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同时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的交通联系要合理顺畅。地块出入口应满足以下规定:
1、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可在距离主要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但应做好必要的管理、安全措施。
2、居住小区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分别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室外不得低于2.4米、室内不得低于2.6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体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二类、三类区内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宾馆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十九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三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与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溧阳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溧规[2007]19号)同时废止,凡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附表一: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建筑物类别
计算单位
配建指标
小汽车
自行车
住
宅
商品房
(含拆迁安置房)
独立式住宅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2
1.0
单元式住宅
1.5
廉租房、公租房
0.4
3.0
办
公
行政
办公
执法、服务窗口单位
1.6
3
其它
1.4
商务办公
2
商
业
普通商业
0.8
5.0
超市(大于5000平方米)
6.0
旅馆(含宾馆)
0.6
7.5
餐饮、娱乐
4.0
农贸市场
10.0
专业市场
展览馆
2.5
会议中心
2.0
医
院
综合医院
专科、社区医院
卫生防疫站
学
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班
35
中学
40
小学、幼儿园
4
工业
仓储
生活性用房
厂房、仓库
注:
1、表中指标为最低标准;
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建筑物按相关规范或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配建指标;
3、表中小汽车配建指标为二类区标准;一类区小汽车配建指标按照其80%执行;三类区小汽车按配建指标按照其70%执行(本区内零星项目可结合地块情况适当调整,但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4、沿街商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应配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
附表二: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
类型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大巴
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
0.5个/100个配建车位
宾馆
车位/100客房
每100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增设1个。
每100客房设置1.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客房,增设1个。
1个/100个
配建车位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商业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
每10000㎡建筑面积设3个;超过9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餐饮
娱乐
车位/1000㎡建筑面积
1.0(娱乐免设)
每1000㎡建筑面积设置2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3000㎡增设1个。
医院
车位/100个床位
按需设救护车位
独立
门诊
/诊室
0.25
附表三: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或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
车型
车位换算值
机动车
微型车
0.7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非机动车
助力车
三轮车
附图: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