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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溧阳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我局制定的《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溧阳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7日
抄 送:各镇(区)财政所(局)、市各有关单位
溧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财政管理工作的效能,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苏财办【2010】7号)、《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苏财建【2010】86号)、《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溧政发【2012】1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承担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受其委托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遵守本规程。相关被评审单位应按本规程配合协助。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开展市级项目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循合法(规)性、客观性、独立性、审慎性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一)合法(规)性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及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二)客观性原则。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和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独立性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独立进行,评审机构及评审工作人员不得与被评审单位有重大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
(四)审慎性原则。评审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审慎、客观地提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要与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及被评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认真复核。
第四条 纳入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下同)。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且财政性资金投资占50%以上,或共同投资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项目。
第二章 评审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三)项目执行法人负责(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四)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的前期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项目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使用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六)影响工程造价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相关合同及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
(七)项目甲供(含甲控乙购)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十)对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项目情况及资金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勘察设计、经济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招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等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计划、支出预算、项目征地拆迁、规划等审批文件。
(五)其他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溧阳市财政局相关科室下达的评审任务书和评审合同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业务,根据委托评审合同,制定评定计划。
(二)根据不同的施工专业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应定期参加基建工程例会,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抽查现场监理签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建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状况,合理确定整个建设周期内的投资基建支出情况,与投资概算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溧阳市财政局联系,并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由溧阳市财政局授权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溧阳市财政局汇报审查情况并报送评审报告。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获取的项目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报批资料。
(二)全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竣工图纸。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工程施工总结、工程设计总结。
(四)项目监理日志及监理报告。
(五)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及评标纪录。
(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征地拆迁、设备购货合同及协议。
(七)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工程费用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量计算书及确认单、工程预算书、结(决)算书。
(八)材料费用资料、主要材料分析表及调价部分材料计算和结算依据。
(九)建设单位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进度款及建设单位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十)建设规费缴纳标准及依据。
(十一)有关证照。
(十二)投资计划及预算下达文件、资金到位资料。
(十三)付款资料、资金使用情况凭证、账簿,以及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方法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为保证评审质量,评审机构应选用与项目计价、承包方式等相适应的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十一条 概算评审,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评审包括施工图预算审查、招标控制价审查。施工图预算审查是指施工图完成后,在工程招投标前,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与评价;招标控制价审查是指对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所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结算评审,包括日常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审查,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规则,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已完工工程、建设资金预收预付款清算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的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已经竣工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竣工决算审查。通过决算评审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
第四章 全过程跟踪评审
第十五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是指评审机构从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环节和阶段资金运用与财务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通过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手段,达到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概算、为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的一种评审方式。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内容:
(一)参与项目概算的审定。跟踪项目立项后前期工作,全面了解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编制情况,对估算和概算进行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细化概算的各项控制指标。
(二)审核项目预算。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全面审核项目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概算投资,严格控制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未编制完整施工图预算的,原则上不应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
(三)审核与监督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与执行。审核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其他等合同中涉及价款结算的条款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别对设计、监理合同的签订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
(四)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制订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标标准、办法及商务条款等其它相关内容。招标文件经审核确定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内容进行招投标工作。
(五)审核项目设计变更和设备采购计划的调整。因变更或调整增加的投资在概算内无法调剂解决的需报财政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六)审核与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要对项目各项结算、资金拨付、预付款(含甲供材)扣回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与监督,防止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或超供甲供材。
(七)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合理拨付工程款,并及时索取价款结算发票;了解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情况,严格建设单位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八)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况。
(九)审核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的要求:
(一)评审机构应向被跟踪评审的建设项目派出专业人员作为现场代表,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现场代表每周至少到建设项目现场工作一天,同时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到现场工作;定期参加基建工程例会,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抽查现场监理签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现场代表应参与项目所有招投标活动,列席重要的技术交底(会审)、设计变更等会议,根据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及时提出意见。现场代表要认真写好现场工作日记,记录参加的会议内容和审核工程技术方案、合同的有关情况及工作程序等。注意收集审查资料,保证项目审查资料及审查记录的完整、真实、准确。
(四)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设备购置调整和技术方案重大修改等影响项目投资或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违反政策、制度的事项,评审机构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
(五)评审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中涉及的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工作按本办法中相关要求办理。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评审内容是本规程第十六条的第三至第九款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五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实施评审质量控制。
(一)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要确保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力量及时到位。
(二)跟踪评审人员应按时参加工程例会,及时签证。
(三)收集整理评审资料,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概算执行情况作详细分析比较。
(五)评审结论客观公正,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三级复核机制。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溧阳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责令重新评审;对二次复审的项目,核减额在初审工程造价3%以上的,追究评审机构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的评审业务经费由溧阳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项目成本中列支,评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章 评审报告书的格式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便于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评审机构应建立以下评审报告制度。
(一)跟踪评审月报制度。评审人员(现场代表)要对项目的评审过程进行记录,并完整保存工作底稿,每月10日前,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向溧阳市财政局汇报,同时填报全过程跟踪评审月报表01表和02表(见附件2)。如项目评审中涉及需财政部门协调的重大事项,评审机构应提前向财政部门汇报。
(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项目跟踪管理中涉及工程变更、或其他影响项目投资变动及违反政策等重大事项,评审机构应填列全过程跟踪评审月报表03表(见附件2),并附工程量价审核对照表,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溧阳市财政局处理。
(三)项目概、预、决(结)算评审报告制度。项目概预算、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分阶段按时向溧阳市财政局提供完整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项目概、预算审查报告完成不超过10个有效工作日;工程结算审查根据评审额的大小最多不超过60个有效工作日;工程决算审查报告完成时间不超过30个有效工作日。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应及时向溧阳市财政局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时间可适当延长(最迟分别不得超过60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概算、预算评审报告的要求
项目概预算应进行全面评审,评审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报告中反映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审查依据和审查方法。
(二)概、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无漏项、缺项、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项目投资中各项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建设内容的经济合理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三)项目投资的调整情况及依据。
(四)单位造价及类似工程的分析比较。
(五)主要材料及设备数量、选型、估价等情况说明。
(六)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有关投资方面的遗留问题、影响今后投资变化因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算评审报告的要求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每个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后,评审机构应出具正式报告,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工程结算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送审数、审定数、核减(增)数、核减率等。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情况。
(三)列表说明结算审核明细情况。按工程建设具体内容,如前期工程、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并区分不同施工单位列表说明送审、审定、核增核减等情况。
(四)说明核增核减的主要原因。
(五)其他。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的要求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分为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正文的内容主要为: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评审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建设资金情况。项目建设来源及构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
6.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投资完成额,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及资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设备招投标及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设备到货情况等。
7.评审结论。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详细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超概算、概算外投资审减(增)情况,应详细说明超概算、概算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发生的原因(主要分析是否为项目建设必需等)。
8.评审发现的问题。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详细阐述。
9.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10.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可进行必要的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评价。
11.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二)附件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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