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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
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统一式样的《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同时对旧的烈士证明书进行集中换发,为切实做好我市《烈士证明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烈士证明书》换发
1、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烈士证明书》补发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溧阳市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溧阳市革命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逐级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三、《烈士证明书》执证人
《烈士证明书》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换发、补发,换发、补发后的《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对执证人发放《烈士证明书》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烈士原籍属本地的,其直系亲属户籍也在本地的,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烈士证。
2、烈士原籍是外地,其直系亲属已移居本地的,烈士证件丢失,经烈士直系亲属提供相关材料后,由烈士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与烈士原籍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弄清情况,由烈士原籍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详实的证明和史料,可以换发、补发烈士证。
3、烈士无父母、配偶,但在烈士原籍和外地都有烈士直系亲属的,在换发、补发烈士证时,可由烈士的原籍直系亲属主动与外地其他直系亲属协商,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告知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换发、补发烈士证(不能重复发放)。
4、凡符合持证的烈士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不得换发、补发烈士证。待恢复公民权利后予以换发、补发烈士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不得换发、补发烈士证。
四、登记换证时间
各镇于4月20日前完成本地烈士证明书的登记审核工作,同时将收缴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含电子文档)、执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统一上报,10月1日前省民政厅统一审核换发,逾期不再办理。
五、工作要求
1、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士遗属切身利益。各镇民政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时间节点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以登记换发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2、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各镇民政办要认真做好摸底、走访、核实三个步骤,此项工作涉及到广大烈属切身利益和政治荣誉。为此,必须认真细致做好摸底工作,为填写《〈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和发证做好准备。要严格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抓好组织发动、调查核对、填写《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表、审查发证四个环节。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烈士相关信息以《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革命烈士英名录》为准。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编写的各种史料反映出来的“烈士”,或提供的“烈士史料”、“烈士事迹”以及烈士墓碑文等凡未经合法机关正式批准的,均不能作为确定烈士的依据。
3、结合登记换发工作,对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断完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让广大烈士遗属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附件:《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溧阳市民政局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