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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要求和宗旨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统一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二、参加对象和内容
凡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满一年,没有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上一次评估等级满2年以上的,均可以参加。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所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
(二)进行终评,作出终评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科协、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的社会组织业务负责人组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2年。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四、评估方法和程序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检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评判、抽样检查、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法。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在规定时间提交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参评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并向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四)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审核初评结论,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0天),并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
(七)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市民政局可评定3A(含3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3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常州市民政局备案。
常州市民政局可评定4A(含4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可评定5A(含5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将社会团体分为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体育类社团、其他类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教育类、卫生类、体育类、其他类等分别实施。
五、评估等级管理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2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以及获得评优评先资格。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必须在上一次评估结果满2年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不申请评估,或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定为无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全面检查。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或等级牌匾的,降低一个评估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等级;
(二)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至2A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取消评估等级;
(三)跟踪评估检查未达到被授予评估等级要求的,依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降低评估等级;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降低评估等级;受相关政府部门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上和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取消评估等级;
(五)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评估等级;
(六)社会组织依法终止活动或注销登记的,取消评估等级;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有关部门应取消其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和获得评优评先资格。
溧阳市民政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