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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民政部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 “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三、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三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溧民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此次不作调整。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镇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对象抚恤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一: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两参”人员和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