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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4〕12号
关于印发《2014年溧阳市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司法所:
现将《2014年溧阳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司法局
2014年3月14日
2014年溧阳市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激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聘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建设、日常业务工作、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主要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工作完成情况相结合;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初进行;年度考核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参照平时考核和季度考核,按季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分值。
第五条 考核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积分评定,年度考核:积95(含)分以上为优秀,积85(含)分以上为合格,积70(含)分以上为基本合格,积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市局矫正工作科具体承担对社会工作者的考核任务,镇(区)司法所做好考核的配合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无故连续3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7个工作日不在岗从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和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对司法行政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
第八条 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具有第七条情形或者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社会工作者的补贴待遇相挂钩,按个人得分与所有考核人员总得分的比例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