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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溧阳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调研、
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调研、新闻宣传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切实提升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对《溧阳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2012〕14号)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司法局
2014年3月24日
溧阳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信息调研、新闻宣传文章报送指标
1.办公室(政工科)、宣传科、基层科(调处服务中心)、公律科(扎口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报送工作信息(新闻宣传文章)每月不少于4篇,调研文章全年不少于1篇。
2.社区矫正工作科(安置帮教办)、法律援助管理科(法援中心、148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各司法所报送工作信息(新闻宣传文章)每月不少于3篇,调研文章全年不少于1篇。
二、信息调研、新闻宣传文章报送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采编并认真撰写信息调研和新闻宣传文章,按要求完成年度任务指标。
2.信息和新闻宣传文章的报送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不漏报重大新闻线索或信息,并做到正面宣传司法行政工作。
3.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对报送的信息调研和新闻宣传文章注意把关,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基层科负责指导全市各司法所的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公律科负责指导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法律服务所的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
4.抄袭或弄虚作假的信息、调研文章和新闻宣传文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5.各报送作品在结尾处写上单位(部门)名称并署作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调研文章和新闻宣传文章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市局办公室。(新闻宣传作品鼓励自行投稿,但须同时上报市局办公室,并说明已投稿情况。)电子信箱:lysfxz@126.com 电话:87276003
三、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
(一)信息调研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
1.省厅计分载体和计分标准
被省司法厅《江苏司法行政网》、《信息简报》和《专报信息》等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综合采用的计5分;专题、调研文章得25分。
2.常州市司法局计分载体和计分标准
被《常州司法》、《工作动态》单篇采用的,每篇计5分;综合采用的计2分;专题、调研文章得10分。
3.溧阳市级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
(1)被《溧阳信息》单篇采用的,每篇计5分。被中国溧阳网单篇采用的,每篇计2分。被《领导参阅》、《政情通报》、《溧阳通讯》采用的,每篇计15分。
(2)被《溧阳司法信息》单篇采用的,每篇计2分,“简讯”每条计1分。
(二)新闻宣传文章录用计分标准
1.省级以上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
(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重要媒体:简讯、消息等短篇得50分,专题、通讯得100分。
(2)《法制日报》、《中国司法》、《人民调解》、《新华日报》、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简讯、消息等短篇得30分,专题、通讯得60分。
(3)《江苏法制报》、江苏广电总台公共频道、城市频道:简讯、消息等短篇得15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得30分。
(4)《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南京晨报》:简讯、消息等短篇得10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得20分。(仅在常州地区发行的版面上录用的参照常州级媒体计分标准)
(5)除本项前四条所列媒体外,在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其他省级以上报刊发稿的,简讯、消息等短篇得5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得10分。
(6)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新闻、消息等短篇得5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得10分。
2.常州市级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
《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消息等短篇得6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得10分。
《溧阳时报》:消息等短篇得4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得8分。
四、说明事项
(一)报送作品被省司法厅综合稿件引用的,每用一次加10分,不再另外按篇计分。经省厅采用上报,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作品,每条加10分,综合采用的加5分;被省委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5分、3分。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每条加40分,综合采用的加20分;被中央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10分、5分。
(二)报送作品被溧阳市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加10分;被常州市主要领导批示的,加20分;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加4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加60分。
(三)中央级媒体头版采用的加20分,省级媒体头版采用的加10分。常州媒体头版采用的加5分。
(四)报送假信息、假新闻一次扣50分;被作负面宣传的一次扣50分;严重违反宣传纪律一次扣100分。
(五)录用的作品须是原创首发作品(非转载),转载或经修改录用的不计分。
(六)录用的作品须及时报送刊用稿件复印件、用稿证明和稿费通知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注明刊发时间、版面。不报送的,不计分。
(七)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宣传,提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不计分。
(八)以案说法仅有律师点评和以讲法律援助、调解案例当事人故事为主的,不计分。
(九)市局与相关媒体合作开设专版上所录用的作品,不计分。
(十)市局与省级以上媒体有合作关系,作为该媒体的通讯员或是被约稿人在该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不计分(市局视情况另行奖励)。
(十一)作品被数个媒体同时录用的,得分不累计,按最高得分计。
五、考核程序
每双月20日前,各单位(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符合计分范围(奖励标准)的录用作品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复印件、网址、录用通知(稿费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时要按统计表内容,注明录用的时间、版面或栏目,并首先自评分。
市局办公室将定期通报报送及录用情况。全年上报任务完成情况与录用情况将与年终考核、评优、年检等工作挂钩。
六、奖励标准
市局视全年全系统作品报送及录用情况,将拿出部分资金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完成任务奖励部分:经考核,对完成全年信息调研、新闻宣传文章上报任务的单位(部门),给予该单位(部门)现金奖励1000元。
(二)按分值奖励部分:根据以上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计算出每个撰写人得分,按所得总分奖励现金,每得1分奖励标准计算公式为:【全年奖金总额-完成任务奖励部分总额】/全年全系统总得分。
七、其他
1.本办法于2014年起执行。
2.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