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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4〕14号
关于印发《溧阳市社区矫正
执法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溧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司法局
2014年3月20日
溧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规范准确,及时纠正和查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溧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责任制意见》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在行使社区矫正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执法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
第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责罚相当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或者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时,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在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评估意见,或在调查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二)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报到,未及时组织查找,未将情况通报决定机关,未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办结社区服刑人员的进入特定场所、变更居住地等申请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周电话、月报告、“两个八小时”、工作者走访等相关监管措施的;
(五)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未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未及时向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追查,未及时将查找的情况通报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监狱、看守所的;
(七)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惩处的;
(八)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经倒查有管理失职情况的;
(九)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未按时进行宣告解矫的;
(十)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不规范的。
第七条 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认定:
(一)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执法考评、案件评查、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行为;
(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检查认定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行为;
第八条 市局矫正部门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解聘社会工作者;
(五)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主动发现执法行为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其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七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责任人可向原处理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司法局矫正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