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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4〕13号
关于印发《溧阳市社区矫正
执法工作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溧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责任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司法局
2014年3月20日
溧阳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责任制意见
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等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社区矫正执法职责、承担社区矫正执法责任、规范和监督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等规定,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溧阳市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依法矫正。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接收;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宣告执行;
(四)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
(五)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审批;
(六)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七)组织“两个八小时”活动;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监管和实地检查;
(九)对脱管、漏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追查;
(十)警告处分的提请和审批;
(十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和提请收监执行;
(十三)减刑建议;
(十四)解除社区矫正;
五、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①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社区矫正工作科在两个工作日内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司法所进行调查;②司法所收到调查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走访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和制作《调查评估意见》,同时将原件上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③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同意后出具《<审前(释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审核表》,报市局审批;④经市局批准后,社区矫正工作科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委托机关。
2.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接收:①社区矫正工作科对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核实身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②社区矫正工作科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逾期未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③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社区矫正工作科发现决定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法律文书或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应当先行登记,同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补全,并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④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建立工作档案,及时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⑤社区矫正工作科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付执行的决定机关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移交司法所。⑥社区服刑人员在报到登记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工作科组织查找。
3.社区服刑人员的宣告执行:①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②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已经建立的,市局应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执行。
4.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审批:①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服刑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并做好教育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②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③社区矫正工作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局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④批准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一份。
5.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审批:①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服刑人员补全材料;材料齐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并做好教育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②外出请假时间在七日内的,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审批意见,并报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到社区矫正工作科备案;外出请假时间超过七个工作日的,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③社区矫正工作科在三个工作内审核完毕,报市局审批。④社区矫正工作科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司法所,由司法所发放《准假通知书》,并做好个别教育。
6.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①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材料齐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并做好教育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
7. 组织“两个八小时”活动:由司法所组织每月“两个八小时”活动,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考核。
8.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监管和实地检查:①由社区矫正工作科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办理手机定位手续,并做好教育工作。②司法所做好日常定位监管工作,每日检查定位成功情况,每周抽查人机分离情况,并对定位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9. 对脱管、漏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追查:①司法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走访社区服刑人员亲属以及所在社区居民和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做好笔录证明材料,并将了解的情况第一时间书面报送社区矫正工作科。②社区矫正工作科在接到司法所书面报告后,将情况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10.警告处分的提请和审批:①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②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③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后,报市局审批;④市局批准后,由社区矫正工作科制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社区服刑人员。
11.提请治安管理处罚:①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②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③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后报市局审批。④社区矫正工作科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公安机关。
12.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和提请收监执行:①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②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填写《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③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后,报市局审批。④市局批准同意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工作科制作《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原决定机关。
13.提请减刑建议:①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减刑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服刑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矫正小组评议。②司法所负责人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填写《提请减刑审核表》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③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核后,报市局审批。④市局批准后,社区矫正工作科制作《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审核表》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常州市司法局审核。
14.解除社区矫正:①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同时报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查;②社区矫正工作科审查后,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向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③社区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并当场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④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区矫正工作科提交完整、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执法责任
在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具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评优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