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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人社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调整的月增加额低于240元的,可再按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3%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3%增加部分不足40元的按40元增加,但上述4项累计月增加额不得超过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至4000元部分按6%、4001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二)高龄倾斜
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70元。
(三)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根据中央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下列定补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2.按溧革发字(79)第348号《关于全民企业单位中现有外包内做工的处理意见》办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对本条所列第1、2种对象的人数,请各单位汇总后,于2014年5月底前将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备案。
五、关于2014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补差(上述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六、实施步骤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调整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
(二)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调整工作在7月底前结束。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财 政 局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