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60号)精神,对毕业年度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特制订《溧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2014年10月30日
溧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60号)精神,做好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 对象范围及条件
对象范围为本市户籍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条件如下:
1.申请人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毕业一年内(即在毕业后第二年的7月1日前)实现灵活就业;
2.申请人须在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手续;
3.申请人须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按我市最低档基数计算所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 申领流程
(一) 资格审核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报灵活就业。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溧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 补贴申报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携《申报表》、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三) 机构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后在社会保险补贴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类别(高校毕业生)进行单独标注,并在次月的5日前单独形成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 补贴发放
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储蓄存折户(卡)。
四、 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如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月份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申请人应在毕业一年内,即在毕业后第二年的7月1日之前按照规定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开始,最长不超过2年。如在规定期限之后提出申请的则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申请人如在毕业当年度(即毕业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被小微企业招录,企业可按照《关于溧阳市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溧人社发〔2013〕75号)的文件规定继续享受相关补贴。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后被小微企业招录的,则不得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4.申请人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⑴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⑵中止灵活就业;
⑶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⑷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申请人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的,应在7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告。如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溧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附件
溧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年 第 季度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户 籍 地 址
家 庭 住 址
就业登记证编号
联 系 电 话
个人养老编号
个人医保编号
毕 业 学 校
毕业证书编号
毕 业 年 度
年 月
托管档案机构
托管档案编号
目 前 灵 活 就 业 简 况
编 号
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
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
工资收入
1
2
3
本次申请补贴
起止日期
年 月 —— 年 月
本人本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承诺:本人从事灵活就业,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申领了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定意见
本次核准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元,
其中:养老 元;医疗 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定补贴标准后,本人,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