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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5号)和常州市《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单价200元及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直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单价超过200元的特殊医用材料,200元以上2万元及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自付2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应当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及个人支付比例等事项告知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
三、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和自付范围管理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06〕32号)第(二)条“纳入省物价、卫生部门明确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特殊医用材料(国产的由统筹金直接支付70%,进口的由统筹金直接支付56%)。”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特殊医疗、特殊检查管理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06〕33号)第二条“因病情需要,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医保中心备案,安装人工器官(乙类项目)所需费用,国产的由统筹金直接支付70%,进口的由统筹金直接支付56%,其余个人自付。”同时废止。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