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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区2014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98/2014-0003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4]27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4-04-23 发布日期:2014-05-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2014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并附相关地块汇总表。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区2014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溧政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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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区2014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和

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有序、规范、高效”的方针,依据“统一计划、总量控制、区域平衡、保障优先、稳定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计划的调控作用,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溧阳市区(包括溧城镇)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商业、办公、金融、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编制依据

(一)溧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纲要。

(二)近几年我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供应、建设、存量商品房情况,及对今后几年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分析。

四、编制原则

(一)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和存量土地情况,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规模情况,控制出让规模,规范地块上市结构及时序,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根据我市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政策,优先保障供应廉租房集中建设用地;积极实施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保障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和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落实普通商品房中小套型住房的比例要求。

(三)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在供地结构上,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倾斜;在供地项目上,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高新技术和重点项目建设配套用地倾斜,向旧城改造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用地倾斜;在供地区域上,向重点特色区域适度倾斜,同时保持区域供地总量的平衡。

五、供地计划安排

2014年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总量为180公顷。具体分配计划见附件1。

(一)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全年安排供应12.71公顷土地用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安排70.43公顷拟建设棚改用地保障性住房,以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征收农民宅基地和用于旧城改造中安置房的需求。

(二)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

2014年度溧阳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总量为48.55公顷。具体备选地块见附表2。

对于商品房用地,在规划审批时应合理确定中小套型房屋的比例,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普通商品房中中小套型房屋比例不少于70%”的政策要求。

六、计划的执行和落实

(一)加强计划执行管理。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要体现严肃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应按照出让总量控制要求和备选地块范围开展工作。对确有必要计划外供地的特殊情况,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下半年根据我市房地产形势和供地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出让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二)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认真执行廉租房配建政策。国土部门应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所需的用地指标,并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应积极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拆迁工作,确保地块尽快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三)规范出让,提升土地价值。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发挥土地运作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新机制,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大地块前期开发力度,集中配好配足基础设施,提高地块整理效率和效益,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上市地块开发质量。在考虑区域位置、竞争程度、市场情况后,有序安排已完成土地收储、拆迁、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的成熟房地产地块入市,充分竞争,提升土地价值,确保收益水平。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的收购储备和房屋征收中的相关工作,及早做好安置房选址规划和土地前期准备,以确保土地如期供应。

(四)加强地块出让的招商工作。加强对拟出让地块出让前的招商工作,是提高土地出让成功率、实现土地价值的重要手段。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加强土地招商工作,制定年度招商计划,实现土地出让的有序、高效。

(五)加强管理,稳定市场。要充分发挥土地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中的作用,规范地价管理,加大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建设力度,积极探索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已出让地块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和开发时间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地块开发过程中的矛盾,落实好配套条件,做好服务工作。要加强出让金的收缴,做好到期预告和书面催缴工作,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附件:1.溧阳市区2014年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2.溧阳市区2014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备选地块表


附表一:

溧阳市区2014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供地总量

保障房用地

棚改用地

保障房

中小套型商品房

三类用地

占总量%

其它住宅用地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安置房

建设

限价房

普通

公共

租赁

180

7.84

3.6

65.45

4.98

48.31

1.27

131.45

(73.2%)

48.55

备注:1、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用地面积以2014年廉租房计划配建面积(1400套,每套56平方米)核算用地面积,经济适用房用地面积以货币化实施计划量(400户,每户90平方米)核算用地面积。

      2、棚改用地保障房中安置房单独供地,限价房在旧城改造地块中落实并用于原地安置。

      3、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即90平方米以下住房)由规划部门在地块控规编制阶段总体平衡确定。

 

 

 

 

 

 

 

 

 

 

 

 

附表二:

溧阳市区2014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备选地块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坐落

规划用途

面积

备注

公顷

亩

1

三和王家村地块

燕山路西侧,南环路南侧

商业、住宅

10.95

164.25

旧城改造

2

庄家村地块

南大街东侧、建设路南侧

商业、住宅

2.84

42.66

旧城改造

3

老体育场及交通大酒店地块

平陵中路两侧、燕山路东侧、建设路北侧

商业、住宅、办公及文娱

23.33

350.0

旧城改造

4

原自来水厂及周边地块

104国道北侧、天目路两侧

商住、办公

12.72

190.8

旧城改造

5

夏林村安置地块

104国道北侧、罗湾路东延伸段南侧

住宅

7.28

109.2

安置房

建设地块

6

燕岭茗苑二期地块

天目湖大道西侧、燕城大道北侧

住宅

4.85

72.8

安置房

建设地块

7

清安上份村安置一期地块

241省道西侧、平陵西路北侧

住宅

1.55

23.3

安置房

建设地块

8

清安下份村安置地块

241道路东侧、盛扬苑北侧

住宅

24.29

364.4

安置房

建设地块

9

龙泉山庄东侧安置地块

龙泉山庄东侧、燕湖路北侧

住宅

17.67

265.1

安置房

建设地块

10

南环大厦东侧地块

昆仑南东侧、南环路北侧

商业、住宅

5.17

77.6

11

燕山公园西侧地块

S241东侧、104国道南侧

商业、住宅

27.0

405.0

12

东华园东侧地块

丁园路东侧,台港东路南侧

商业、住宅

11.76

176.4

13

东华园南侧地块

罗庄路东侧、104国道北侧

住宅

7.47

112.1

14

金桥市场地块

104国道南侧

商业(物流市场)

6.67

100.0

15

海吉星市场地块

104国道南侧

商业(物流市场)

6.67

100.0

16

苏浙皖市场地块

104国道南侧

商业(物流市场)

6.67

100.0

17

东泰路西侧21号地块

东泰路西侧、燕鸣路北侧

住宅

3.27

49.0

18

燕山新区南大街西侧3、4、19号地块

南大街西侧、燕鸣路北侧、锦绣路东侧

商住

12.53

188.0

19

燕山新区南大街西侧8、9、10号

南大街西侧、燕鸣路南侧、

商住

6.87

103.0

20

燕山新区南大街西侧24、26号

南大街西侧、燕湖路北侧

商业文化娱乐

4.33

65.0

21

育才路西侧6号地块

燕城大道北侧

商办混合

0.67

10.0

22

东泰路东侧33号地块

城东大道西侧、燕城大道北侧

商办混合

6.6

99.0

23

南大街西侧17号地块、南大街东侧34号地块

燕城大道南侧

商办混合

3.07

46.0

合计

214.23

3213.61

附注:

1、本计划中规划住宅用地地块均为普通住宅用地,禁止建设别墅类住宅。

2、本计划住宅用地地块的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比例要求,由规划部门在地块控规编制阶段总体平衡确定。

3、本计划住宅用地地块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配建指标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4、本计划表中地块规划用途最终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为准,地块面积以国土部门最终核定的出让用地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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