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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批后建设行为,加强土地批后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批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交付勘测定界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利用科、国土所会同用地单位进行现场土地交接,签订《土地交接书》;同时,由勘测中心根据供地范围图实地放线,埋设界址桩,明示用地界址范围。
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界址范围内按规划要求进行各项建设。
二、土地利用情况公示
利用科、国土所要督促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制作国有建设用地公示牌,并将公示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接受土地巡查和社会监督(作为退还开竣工保证金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利用动态巡查
各国土所要对已供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巡查和监管,按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的要求,调查、填报、上传土地利用的相关内容和图片,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工建设。
同时,各国土所要及时调查、上报辖区内的闲置土地,会同利用科、法规科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土地开工申报
用地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向市国土局申报开工情况,并申请退还开工保证金:
(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二)使用桩基础的项目,已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
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开工保证金。
如受让人不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可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土地交付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如受让人不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也没有申请延建或延建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则开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土地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受让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国土所会同相关科室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严格对照出让合同的要求,对地块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定,其中对投资强度的核定,由市发改委和经信局提供数据和意见。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退还竣工保证金(工业用地项目同时退还节约集约用地保证金)。
如受让人不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或虽竣工但不能通过验收的,则竣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工业用地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容积率已达到《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要求,并且无闲置土地,但达不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由用地单位申请,经所在地镇政府和市规划局同意,再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六、土地证有效期延期
建设项目竣工前,土地使用证书的有效时间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确定,土地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等手续。
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办理土地证有效期延期手续。但由于镇(区)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延期建设,由镇(区)政府缴纳土地闲置费、开竣工保证金(用地单位已缴保证金的除外)后,可以自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逐年延期逐年缴纳闲置费(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达到竣工条件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由用地单位再缴纳竣工保证金(原已缴纳的竣工保证金予以没收)后,可以自批准之日起延期一年,逐年延期逐年缴纳保证金。
七、竣工验收联合会审
市国土局成立由利用科、地籍科、法规科、勘测中心组成的会审小组,对建设用地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联合会审。
对实际用地范围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如满足界址点精度要求,可视作合法用地并按实际批准用地范围发证(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不满足界址点精度要求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对项目存在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及建设情况的,如在实际建设中存在超范围用地,经核查确认在下一次供地范围内,而且明确已安排用地指标,项目建设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可按批准用地范围发证。
八、土地批后利用考核
在对各镇进行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盘活目标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土地批后利用考核。
各国土所建立土地“批、供、用”情况的统计台账,对近年来各镇的供地率、项目开竣工率、土地闲置率、工业用地容积率、亩均投入量、亩均产出量(产值、利税、税收)等进行汇总,由市国土局提请市政府组织考核评比,明确奖罚办法,促使各镇人民政府加大对辖区内土地批后利用管理的督促力度。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