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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我国土地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常州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如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土地登记集体研究会审制度
对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政策不清、疑难杂症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由各镇(区)国土资源所提出问题,局分管土地登记的领导应及时召集地籍科、法规监察科、监察室、利用科、窗口、其它相关人员召开业务会审会,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提高土地登记的质量,使土地登记工作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程序合法”的要求。如会审无把握尚不能确定的,提交局办公会讨论研究。
二、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次性交地或原地块已整宗地登记的地块,原则上不得进行拆分登记;已办理拆分登记的,应逐步规范、整合;分期交地的地块,可凭土地交地协议中明确的土地交付范围和面积分期办理土地登记。经营性地块,如因工程需要进行拆分登记的,应提供拆分界线;工业类地块,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拆分登记的,地块面积不得低于50亩,并由规划部门对拆分界线进行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全部已交清,确因政府原因没能及时按出让面积范围交地的,视情况可以按全部或部分面积办理土地证。
三、工业用地实际范围与出让范围不一致的土地登记
验收换发新证、变更登记发证时,地籍测量结果出现实际用地范围与出让范围不一致的土地登记。
1、对于超面积部分,如在测量精度允许误差的范围内,可以按出让面积受理登记发证;
2、对于超面积部分,按出让范围图拆除到位后,可以受理登记发证;
3、对于超面积又不能拆除到位的,土地登记不予受理,并移交局法规监察大队处理。
四、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土地登记
1、农村宅基地超面积的土地登记。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办理土地登记时依据所在村委会、镇(区)人民政府证明意见书,同时,在本村委会范围内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可以登记。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日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土地登记时依据所在村委会、镇(区)人民政府对当时超面积作出处理后的证明意见书,同时,在本村委会范围内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可以登记发证。
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根据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第134号)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处置方式:土地登记时按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批准面积进行登记,没有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不予登记。参照以前操作惯例明确:各镇(区)在10平方米(含)以内进行登记,并在记事栏内注明超过的批准面积,如超过10平方米以上不予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土地登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我市实际登记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一户多宅”的现象。如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1、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的有关规定。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超面积的可以受理,超标准部分按临时用地处理。
2、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暂不受理。对于因建新审批时保留旧房造成的“一户多宅”,可以受理。
3、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凭遗产继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公证书可以受理。
4、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为盘活存量宅基地,村民申请符合享受条件的,且购买后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受理。
5、对于因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不予受理。
6、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土地登记一般不予受理。
五、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章)住宅的土地登记
1995年5月31日之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违章与镇村集体组织、集体单位联建成的住宅房,且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在房屋使用期间认定质量完好的房屋,依据溧建(1999)82号文件规定,符合治理“三乱” 条件的住宅房,或已经按“三乱”条件处置的地块,可以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一)补办手续的收费标准。
凡属1995年5月31日之前竣工的房屋,其补办土地手续的收费标准按治理“三乱”确定的 4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
(二)补办手续的程序。
1、已领取产权证的,需提供住户购房时的原始票据、协议书复印件后按41.5/平方米交纳土地收益金后补办土地手续
2、无产权证的,需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补办治理“三乱”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在产权证领取后办理土地手续。
1995年5月31日之后实施的违法、违章的房屋,不在治理“三乱”范围内,特殊情况由集体会审后,提交局办公会研究。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