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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98/2014-0004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国土资发[2014]233号 发布机构:市国土局
产生日期:2014-10-22 发布日期:2014-10-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并下发通知予以执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国土资发[2014]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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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国土资发[2014]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范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溧 阳 市 规 划 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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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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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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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按照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加快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第三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四条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溧阳市规划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宅基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的规划与利用

 

第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镇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庄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当集中、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居住的用地布局和规模,明确重点村,保护特色村,稳妥推进村庄撤并,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市、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保障宅基地建设用地的合理正常用地需求。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规划布点村庄建设。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二)         因国家、集体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且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         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城乡规划、土地整治需要拆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

(五)         外地农业人口迁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承担该村村民相关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需原籍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享受宅基地的。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         家庭成员中的(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已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贴的军人除外);

(三)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计入的人员。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一)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         不符合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

(三)         己列入拆迁范围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划定的需要控制建设范围的;

(四)         非法转让、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将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         原有宅基地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六)         外地农业户口虽然已迁入,但原宅基地未退还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履行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七)         在集体土地性质范畴内一户多宅或还有其他闲置住宅的;

(八)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              我市宅基地标准:每户(三人居含三人)以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超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新建类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严禁城镇居民户口在农村购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 农村居民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向所在国土资源局中心所申报《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书 审批表》,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申请人户口簿;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扩建、改建户);

3、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当地国土资源局中心所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填报情况,如有无原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地类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受理且同意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发放《宅基地用地许可证》;

(三)申请人在取得《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准备开工前,应持相关批准文件资料向所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申报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在取得所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相关手续后,当地国土、建设、村委等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村民宅基地现场放样、验线;

(五)申请人应按照宅基地的相关批准文件规定建造住宅,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建设的,宅基地批准文件作废,原申请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完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局中心所应到实地检查核实,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相关批准文件建造住宅,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中心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宅基地用地许可证;

3、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权能的基础性工作。要完善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建立健全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实行上下联动、动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市、镇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中心所是农村宅基地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镇国土、建设、城管、村委等部门的共同责任机制、联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化、公开化、规范化,建立和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依法查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或违反相关法规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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