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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燃气监管机制、明确燃气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落实我委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的燃气管理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1、市政建设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燃气政策法规,配合本级政府制定相关燃气政策;
(2)负责编制、修订燃气专项规划与应急保障预案;
(3)负责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4)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和燃气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负责道路新建、改建配套的燃气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工作;
(6)在市政工程施工前查明地下燃气管线,办理相关手续,监督并预防市政管理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
2、法规科:
(1)依法处理违反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燃气法律意识。
3、宣教中心:
指导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4、技术科:
(1)负责指导、监督燃气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参与管道燃气设施与房屋、市政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负责燃气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5、造价招标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燃气设施项目招投标手续。
6、建管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燃气设施项目施工许可证。
7、质安站:
(1)负责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8、档案馆:
(1)受理燃气设施项目档案报建工作。
(2)做好燃气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料移交和管理工作。
9、物业管理处:
(1)负责居民小区改造涉及燃气设施建设、改造的协调工作;
(2)督查物业公司对小区管道燃气设施的监护及对小区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的监管;
(3)负责居民小区安全使用燃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10、开发办:
(1)负责督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管道燃气;
(2)核实住宅小区管道燃气验收情况。
11、房产处:
在办理住户房屋装饰手续时书面告知住户,不得随意包封、更改、损坏燃气管道,不得随意改变厨房的使用功能。
12、征收办:住户房屋腾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燃气企业上门抄表、停止供气;房屋拆除前,通知燃气企业对该征收区域管网停止供气,并督促对管网内残余燃气进行处置。
(二)燃气经营企业职责
1、燃气经营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燃气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职责。
2、依法办理燃气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规范建设,依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检修、维护、保养和用户安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燃气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4、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5、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6、做好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
7、制定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和有序供气应急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迅速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能力。
8、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建立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
9、建立与各部门的联动机制,管道燃气公司发现占压管线、私改乱接、偷盗和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行为的;瓶装液化气公司发现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充装或使用不合格钢瓶、违法倒灌和掺混二甲醚等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整改,不能处理的,报告公安、安监、住建等部门联合处理。
二、责任追究
各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工作不力并产生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相关要求
各部门和燃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燃气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互相沟通,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