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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部门): 为调动本委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保证工作人员享有的休息休假权,现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第514号令)有关规定,我委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休假对象:在本委工作的公务员、事业人员、行政附属和合同工等所有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二、休假天数: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本委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以组织人事科核定的时间为准。 三、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年休假。 四、每个人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安排1次,一般不分段安排,同时,不得跨年度合并安排。 五、工作人员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拟进行年休假时,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科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不经备案的休假,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六、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备案申请表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