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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溧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市住建委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档案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以及地下管线违法行为查处。
市发改、经信、交通运输、水利(水务)、文广体、公安、安监、质监、环保、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城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局。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相协调,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报送市规划局。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或地块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可以与道路或地块工程一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形成测绘资料。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由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管线部门按规划、计划提前预埋到位。道路交付使用后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管线竣工测绘图。
测绘单位应当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及时服务,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交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法定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十八条 在城区(含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新建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下,其中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地段的各类新建管线必须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市住建委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重新申请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住建委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由相关管线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先深后浅的施工原则,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损坏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市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待补充相关资料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竣工档案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地下管线未经规划核实的,市住建委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市住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缴纳挖掘修复费。
市住建、城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质量应当符合原有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废弃,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及市城建档案馆。
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三个月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和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对废弃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未按照规定清除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不得批准其新建地下管线。
第四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整合各部门、系统的地下管线资源,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做好信息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与市规划局签订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协议,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数据标准、交换、更新、共享规定以及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及时汇交地下管线现有、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报废、漏测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局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销毁等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告知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要求和时限。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一并移交。
市规划局应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资料补充更新至溧阳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竣工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结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住建委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地下管线建设和档案管理;
(二)市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管理,保证地下管线管位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科学规划地下管线布局;
(三)市城管局依法查处地下管线违反城乡规划,以及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航道范围内地下管线施工项目审批,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航道等违法行为;
(五)市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工作;
(六)市经信局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质监局负责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
(八)市公安局负责地下治安、交通、消防等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安委会备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对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地下管线的窨井盖、柜等附属设施,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三)对生产和运送化学、有毒、易燃易爆等危化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全程监理,对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未进行审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工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完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绿化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档案资料内容不准确造成其地下管线被挖掘破坏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地下驳管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可按相关法规处理罚款。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未取得施工地段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的;
(三)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地下管线未经规划核实的;
(五)未报送竣工档案或者报送档案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建设进度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停产停业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三条 市住建、规划、城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公共管廊,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溧阳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溧政发〔200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