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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5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出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时(当符合条件的市场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以由会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购买面积),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直接以货币形式进行一次性补贴。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二、申请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未享受过宅基地的成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对象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含)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包括:
1.住房、自建私房、经营性用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包括五年内已转让或拆迁的房屋面积),已享受拆迁安置的面积;
2.市直管公房、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的具有产权的住宅;
3.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而获得的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
4.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或享受交纳双倍住房公积金等。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新建普通成套商品住宅房一套,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货币补贴55000元。
四、申请和核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下列申请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及初审。出具申请人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集中会审的制度,申请和审核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核准
1.初审与公示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初审结果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初审单位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复审。
2.复审
申请人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由镇分管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市住建委统一会审。
3.会审与公示
市住建委会同市公安、民政、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共同会审。会审结果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会审结果作为办理依据。
(三)复核
会审结束后,申请人对会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直接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诉,由市住建委会同公安、民政、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资金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所需资金从年度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及其他渠道中提取。
六、部门职责
(一)市住建委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主要负责拟定货币化补贴发放方案、确定货币化补贴发放时间、审核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享受宅基地情况。
(三)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七、监督管理
受理、审核单位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各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报、审批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市监察局将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报、瞒报和出具虚假材料骗取货币化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凡购买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注明其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二)凡购买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住房,自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溧阳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溧政发〔2002〕97号)延续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