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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现将《江苏中关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印发
江苏中关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含溧城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入库管理,未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园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在园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考核管理。
第三条 园区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财政局、监察局等职能部门对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招标办负责汇总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并在园区网站公布。按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期间,有各类违规行为的按《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其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加倍扣分。其不良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同一不良行为涉及不同扣分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予以扣分。
第六条 各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有各种不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应提出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意见书,并按照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扣分额度,并在当月上报招标办。
招标办按照考核意见书向相关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扣分通知书,并予以公开。
第七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计分的办法,上一年度的考核计分不带入下一年度。在考核年度内,扣分累计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的,由招标办对其作出在园区范围内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3-6个月的处理;扣分累计达到40分(不含40分)以上的,由招标办对其作出在园区范围内暂停承接招标代理资格,并取消其在园区招标代理库的名额(期限为2年)。
第八条 受到暂停承接业务处理的代理机构,除已签订招标代理协议外,在暂停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可将代理机构考核扣分情况作为投标人信誉评审指标。
第十条 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选出若干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
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不 良 行 为
考核部门
扣分值
1
送审的招标申请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中出现1处前后矛盾或不合理条款的。
发现问题的部门
2
送审的招标申请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中出现3处及以上差错的。
3
有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制度行为的。
2-10
4
使用非企业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园区招标办
5
聘用无交易员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会员IC卡及帐户。
6
在送审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违规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条款。
7
负责编制的招标项目工程量误差额超过总额3%以上的。
8
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未按备案意见调整以及篡改备案结果的。
9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人报名。
10
未经同意擅自在场外发售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11
开标迟到或开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开评标正常进行的。
12
在招投标工作中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的;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无理纠纷的。
13
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的。
14
不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15
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5-20
16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代理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的。
17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签订代理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
18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备案、公示、核准等规定手续及报送规定资料的。
19
提供的招标报备资料中存在虚假材料或者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的。
20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漏项或标底编制有重大误差,造成总价误差超过10%的。
21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子目套用错误较多且数量占总数10%以上。
22
因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延误、终止、重新评标或引起招标争议、投诉的。
23
未按规定向市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及登记的。
24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
25
在暂停承接业务期间,弄虚作假,违规承接业务的。
26
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的。
27
接受同一项目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咨询业务的。
28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允许他人挂靠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9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0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