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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执行反“四风”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创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提供有力保障,经研究,现将《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效能建设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有关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对影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责任当事人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园区的决策、决议和重要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继续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服务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四)向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购买图书、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服务对象借款、借物,长期不予归还的;
(六)为服务对象强行指定会计、审计、公证、评估、咨询、律师、职业介绍、人事代理、商业保险等中介服务机构的;
(七)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八)党工委、管委会协调的重大事项及领导批办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但不认真办理的,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制等制度,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不便,有损形象的;
(四)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甚至擅自脱岗,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五)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购物、炒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参与打牌赌博、休闲娱乐活动的;
(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七)参加会议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请人代会,会议期间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八)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拉赞助及其他要求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四)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构成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认
第七条 对影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扣发奖金(补贴)、调整岗位、降低年度考核等次、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属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属于部门行为的,对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当事人的言行被网络或其他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避免事态进一步严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交待、承担应负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被责任追究的,一律公开书面检查并扣发奖金。一年内被追究一次的,年终扣发1000元考核奖(绩效奖或补贴)。当年被追究两次的,年终扣发2000元考核奖(绩效奖),合同工一律予以辞退。当年被追究三次(含)以上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违规性质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二条 部门一年内两次(含)以上受到园区通报批评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况对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监察局应及时组织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给予书面告诫及通报批评的,必须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江苏中关村监察局。
对部门或个人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有明确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一般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部门的文书档案。对个人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还应当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并抄送组织人事局存档,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中关村纪工委、监察局、组织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