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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具体为:
1、重点优抚对象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医疗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75%;
2、重点优抚对象中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救助比例从60%提高到65%;
3、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从60%提高到65%,年度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3.5万元。
所需资金仍按《溧阳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溧政发〔2013〕122号)执行。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