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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函
索 引 号:014143408/2014-0000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商务〔2014〕79号 发布机构:商务局
产生日期:2014-08-26 发布日期:2014-08-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精神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财规〔2011〕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支持内容根据资金情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函
溧商务〔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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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精神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财规〔2011〕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支持内容

根据资金情况,支持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见《实施细则》。已纳入免企业申报展会项目的境外展会请勿重复申报。

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根据(财企〔2014〕58号)精神,2013年已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中小企业一并申报(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

二、项目申报

2014年项目资金申报分上半年项目及下半年项目两批。

上半年项目申报时间:2014年7月25日-8月15日。

请符合申报资质的单位在上述申报期间登录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在线申报本单位2014年上半年(2014年1月1日-6月30日)已实施符合支持内容资金项目, 将项目“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与项目申报所需书面材料分类装订成册。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局外贸科。

2013年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中小企业按照《实施细则》境外展览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规定,报送书面资料。

三、申报要求

各有关企业将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附件一“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和附件二“江苏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材料要求”执行。同时,须确认申报单位网络系统注册信息已更新完毕,对执行单位与申报单位不符的项目不予受理。

请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属地申报单位的政策辅导,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通知到每家企业,及时协调安排好项目申报、审核时间进度,务必于上报截止日期前报送有关文件及资料。

特此函告。

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溧阳市商务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7月29日

溧阳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苏财规[201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专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商务厅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二)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企业培训(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重点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2.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境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第五章  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支持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别项目,我省市场开拓资金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我省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度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应按实施细则附件中的“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和“江苏省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要求”进行申报。在项目实施后,即可网上申报,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 历年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历年获取资金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第十九条  符合实施细则第七、八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至8月申请上半年项目,次年1月至2月申请上年度下半年项目。

第二十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两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附件应包括初审情况汇总表。具体申报材料,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前(申报上半年项目)及次年3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下半年项目)上报省商务厅。两部门的联合上报的文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公示后,由省财政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二)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六)违反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实施细则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需对本地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有关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省商务厅(财务处)。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0日起实施。原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财规[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一、境外展览会(企业团体)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支持标准(元)

基本展位

增加展位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20000

10000

大型展品回运费

50%

20000

10000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3.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多不超过三个展位。

4.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

5.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6.大型展品特指何种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7.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相关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10家以上(含10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35000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3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产品认证

50%

70000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50%

500000

(二)产品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四、境外专利申请

(一)境外专利申请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发明专利

50%

50000

实用新型专利

50%

30000

外观设计专利

50%

30000

(二)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专利申请”类项目。

2.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境外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电子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50%

15000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0%

15000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50%

35000

(二)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申请要求

1.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

2.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5.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B2B网站进行宣传展示和商品营销等活动。

6.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7.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8.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9.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六、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

(一)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境外宣传广告

50%

35000

境外商标注册

50%

15000

(二)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所做广告类别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3.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4.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5.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

50%

10000

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

50%

35000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

2.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并具有提供此项业务资质的法人。

3.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4.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5.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八、境外市场考察

(一)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交通费

50%

20000

生活补贴

50%

20000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市场考察”类项目。

2.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3.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5.赴亚洲国家(地区)的交通费支持比例为70%,最高支持金额为4000元/人,南美、非洲交通费支持比例为70%,最高支持金额为8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交通费支持比例为50%,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元/人。

6.交通费实际支出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相应比例支持。

7.同一国家(地区)考察一年只支持一次。

九、国际市场分析

(一)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产品市场营销分析报告

50%

15000

境外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0%

15000

(二)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分析”类项目。

2.国际市场分析项目是指企业对开拓国际市场有迫切需要又没有相应专业人才,必须借助省级以上专业研究机构才能完成的有关分析、研究报告。

3.国际市场分析报告应对企业进行市场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企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报告字数在3万字以上。

4.分析报告必须包括研究单位、报告起草人、主要著作等基本情况。

十、境外投(议)标

(一)境外投(议)标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标书购置

70%

20000

项目设计

70%

20000

考察及调研交通费

70%

20000

(二)境外投(议)标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投(议)标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投(议)标”类项目。

2.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

3.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

4.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5.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6.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次),标准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

7.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8.境外投(议)标项目不论申报企业所属地区,一律按70%比例支持

十一、企业培训

(一)企业培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培训费

50%

20000

(二)企业培训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培训”类项目。

2.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3.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培训费、会务费,不包括参加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4.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二:

江苏省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一)企业项目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展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如境外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4.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5.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6.凡参加中央部属单位组展的项目而企业又自行申报的,要求申报企业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未代为申报的证明原件。

7.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中国海关的报送资料。

(二)团体项目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3.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

4.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5.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7.公共布展展位效果图或照片。

二、管理体系认证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5.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产品认证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

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

6.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7.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制作合同复印件;

4.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实物;

5.制作单位资质证明。

六、电子商务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4.将创建的公司网站ICP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打印在A4纸上。

(二)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服务商签定的合同复印件;

4.服务商资质证明;

5.提供系统首页面和管理页面打印件。

(三)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服务商签定的合同复印件;

4.服务商资质证明;

5.将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购买的电子商务服务页面信息截图及地址链接打印在A4纸上。

七、境外媒体广告及商标注册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境外媒体广告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4.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5.影视广告提供光盘;

6.项目申报单位与广告发布方的合同复印件。

(二)境外商标注册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八、境外市场考察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需提供出国考察人员邀请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和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

4.出国考察人员当月及连续6个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台、港、澳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外国人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许可证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

九、国际市场分析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申报单位委托科研单位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4.分析报告(附电子文档); 

5.提供受托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十、境外投(议)标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购置标书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申报单位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证;

4.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的相关资料;

5.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及中标后的合同(若中标)。

(二)项目设计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三)考察及调研

1.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证明文件;

2.其它材料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要求。

十一、企业培训资金拨付申请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4.会议签到单;

十二、管理部门审核要求

1.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申报资质,并确认企业注册信息是否已及时更新。

2.申报企业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晰复印件,请由管理部门在确认原件后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3.因资金额度有限,请各级管理严格审核,避免企业重复申报项目。

4.各级管理部门应督促申报企业及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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