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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旅游局因公出差审批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14144398/2014-0002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旅〔2014〕13号 发布机构:旅游局
产生日期:2014-09-12 发布日期:2014-09-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旅游局因公出差审批管理办法
溧旅〔2014〕1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局机关各科室、旅游执法大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溧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溧财行〔2014〕11文)精神 ,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溧阳市旅游局因公出差审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旅游局因公出差审批单

 

 

                                                    溧阳市旅游局

                                                    2014年8月21日

 

 

 

市旅游局因公出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溧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溧财行〔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局机关及旅游执法大队。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须填报《因公出差审批单》,由经办人报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别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因公出差,以通知文件(电话记录单)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请假条、《离溧备案表》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其他人员以《因公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如果两名工作人员以上因同一事由公务出差的,由一名人员负责填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严格执行《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结报销手续,报销时填报《差旅费报销单》,须同时提供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因公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要齐全,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附件不完整的不予报销。其中机票、住宿费发票等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等旅游促销、学习考察活动视同公务出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如果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考察等事项,由旅行社提供行程安排作为《因公出差审批单》附件,活动结束后由旅行社提供加盖公章的费用清单作为附件按规定报销,旅行社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使用自备车公务出差的,其交通费报销办法按照车改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经核实后不予报销,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用由个人自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办公室每季度末将制度执行情况提交局党组、驻局纪检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溧阳市旅游局因公出差审批单

 

姓

 

名

带队

领导

 

职务

 

工作

人员

 

所属

部门

 

人

数

 

出差事由

 

出差

地点

 

起始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审    核

科室负责

人意见

 

 

办公室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备     注

 

注:因公出差证明(会议通知、培训通知、促销通知行程安排等)一律附在审批单后面方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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