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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24号)和《关于溧阳市天目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苏办〔2012〕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赋予天目湖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就向天目湖镇下放第二批权限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事项
(一)区域:天目湖镇
(二)涉及第二批权限下放的市级机关部门:市民宗局、市委农工办、市住建委、城管局、民防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林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文广体局、人口计生局、安监局,共计17个部门。
(三)第二批下放各类经济社会管理权限433项,其中行政处罚类310项,行政检查类7项,行政强制类2项,行政许可类58项,非许可审批类18项,行政确认类9项,行政征收类9项,其他服务事项20项(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溧阳市天目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溧委发〔2012〕41号)要求,天目湖镇要在服从和执行市统一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整合本区域内行政职能和权限,完善作业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做好第二批下放权限的承接和办理工作。要完善综合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和其他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推动信息共享,确保各职能机构之间合理分工,协商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市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与试点镇的工作衔接机制,根据天目湖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试点镇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其他事项
(一)市安监局下放给天目湖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执法职能,执法主体为天目湖镇政府。在天目湖镇区范围内,不适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2〕87号)。
(二)溧阳市第二批下放天目湖镇各类行政权限事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今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对下放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的,由天目湖镇提出申请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附件:溧阳市第二批下放天目湖镇权限事项一览表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溧阳市第二批下放天目湖镇权限事项一览表
序号
放权部门
权限名称
权限类型
1
市民宗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行政许可
2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4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5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6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非许可审批
7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审批
8
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9
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
10
市委农工办
颁发、补(登)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行政确认
11
审批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12
审批组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13
市住建委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4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15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议选聘审批
其 他
16
市城管局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7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8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决定后,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19
对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0
市民防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行政处罚
21
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
22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增建进出口部位地面设施的
23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24
侵占人防工程的
25
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的
26
市经信局
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27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行政征收
28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9
市教育局
设立民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
30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31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32
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33
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34
民办教育机构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广告备案
35
市公安局
设立临时停车场许可
36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的行政许可
3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38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39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40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41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4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4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44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
45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46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7
老年(优待)证核发
48
尊老金发放审核
49
5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51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审批
52
事业单位财务处理事项审批
53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
54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55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56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处罚
57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58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59
对代理记帐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处罚
60
对代理记帐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处罚
61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62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63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64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65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66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7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8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69
对私设会计帐簿的处罚
70
市人社局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71
失业登记
72
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73
境外人员就业证年审
74
企事业单位人才服务立户登记
75
社会保险申报结算
76
医保卡制作
77
社保证明
78
医保证明
79
市农林局
木材经营许可证
80
林区生产用火许可证
81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发
82
市水利(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8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84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8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86
河道(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许可
8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许可
8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89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90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许可
9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92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9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94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95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96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97
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98
被许可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99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100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101
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102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103
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104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105
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106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07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108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10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11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11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112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113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114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11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116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17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118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19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120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21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122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12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12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125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126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27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8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9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地及国有荒坡地的
130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131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132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13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134
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渠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135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36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137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138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39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40
侵占、毁损堤防、护岸、闸坝、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机电设备、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41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142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43
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144
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和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秆植物
145
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146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
147
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148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149
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150
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
151
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
152
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
153
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
154
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活动的
155
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156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
157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申请采矿未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批准就办理采矿批准手续的
158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
159
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
160
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
161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162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163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164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165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166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167
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168
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
169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170
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
171
出租、出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
172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173
毁坏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井、水文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的
174
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
175
种植高秆作物,停靠船只,或者设置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的
176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坝埂,或者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的
177
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
178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
179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80
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181
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18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
183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184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185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186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187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188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89
水资源费
190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19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192
水利工程水费
193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94
水土流失防治费
195
污水处理费
196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197
水域水工程执法巡查
198
排水监督检查
199
市商务局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
200
三资企业减资
201
企业董事会人数变更
202
启用新章程
203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变更
204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审核
205
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重工、易制毒化学品)
206
进口设备审批
207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其他
208
酒类流通备案
209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备案管理
210
不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211
市文广体局
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212
内资娱乐场所设立许可
213
内资娱乐场所变更许可
214
电影放映单位立项
215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终审
216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217
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含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
218
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变更许可(含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
219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20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221
娱乐场所设立
222
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
223
电影放映单位的变更审批
224
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协办
便民服务
225
市人口计生局
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
22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22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28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229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30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31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232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33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234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235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36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237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238
市安监局
申、换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3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240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2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24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4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4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45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4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4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48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49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5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5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5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5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5
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56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5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58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5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6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261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6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6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64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65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66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67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6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6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71
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272
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
273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
27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27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76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77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78
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7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8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 员进行生产的
28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28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28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28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285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286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87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88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89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90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291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92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93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94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95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296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297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98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99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300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301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0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30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30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305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306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07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308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309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310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311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312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3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314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315
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31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31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318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319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320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32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322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323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32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32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
326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327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28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329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330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331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332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33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334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要求的
335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336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
337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338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339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40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341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342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343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344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45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46
安全评价机构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347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348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349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350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351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352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批发)许可证
353
354
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355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56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357
非煤矿山企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358
非煤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59
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60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61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62
非煤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63
非煤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64
非煤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65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366
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367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368
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69
安全评价机构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370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37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7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373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7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375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76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77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378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79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8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381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382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38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8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85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86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8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88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89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90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39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92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93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394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395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396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397
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398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39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400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401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02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403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04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05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06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407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408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40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410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1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41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13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14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15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16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17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418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4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42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21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22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423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424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25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
42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42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
428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29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30
经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报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31
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进行审查
43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