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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8年,全市农民合作社1000家,农户入社比例90%;家庭农场1500家,其中示范型家庭农场150家以上;常州市级以上农业园区20家,溧阳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园区、合作社)180家。全市80%的耕地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登记认定制度,引导扶持农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庭农场应用新品种、新技术,优化种养结构;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加工、申请商标注册。每年重点扶持8—10家示范型家庭农场。
(二)提升壮大合作组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合作社。深入开展省级“五好”示范合作社和常州市级“三好三强”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农民合作社名录管理,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名录的合作社优先扶持。鼓励合作社产品申请“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合作社跨区域、跨产业合作,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鼓励农地股份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组织与专业合作社相互融合发展,提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增加社员收入。
(三)做强做优龙头企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创建。引导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加强与农户的利益联结,逐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积极帮助申报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强龙头企业生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服务领域。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龙头企业提升加工流通能力,农民合作社提升组织、服务农民生产经营的能力;支持合作组织兴办或参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组织,实现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融合发展。对家庭农场、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在示范带动、经营服务、品牌创建、特色农业等方面贡献明显、成绩突出、社会效应良好的,市政府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各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费扶持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项目和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电力增容和夏季高峰用电,电力部门在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免除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检定费。
(三)强化金融用地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可转让的林权等抵(质)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并重点扶持家庭农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把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细化措施,将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相关指标作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全局,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市委农工办、市农林局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研究、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市财政局要加强农业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拨付程序,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切实享受到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市税务、水利、交通、质监、国土、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形成切实有效的扶持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区)、各主管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引导和激发农业经营主体自觉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溧政发〔2012〕76号同时废止。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