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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与管理,促进我市产业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与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是指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项目(不包括沿街条式商业)。
三、对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市规划局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应遵循以下分割原则:
(一)规划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和批发市场的项目,可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销售);
(二)规划用地性质为餐饮业、旅馆的项目(不包括产权式酒店),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
(三)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物流仓储以及商务的项目, 原则上应分别按“幢”、“层”整体转让(销售),如需分割转让(销售),其单层每个分割转让(销售)单元不应小于500平方米。
四、对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组织设计、实施建设,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和使用。
五、对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划要求,与功能用途相对应的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绿色(节能)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并应遵循以下设计要求:
(一)单幢面积:严格控制低层商务、工业研发和办公建筑类型,其规划布局宜集中设置,如需分散设置(两幢及以上),其单幢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0平方米,且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二)走廊: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
(三)电梯和公共通道:应设置公共的出入通道,电梯厅应结合底层门厅、主要出入口集中设置;
(四)卫生间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其中:单层建筑面积小于(含)6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一个;单层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两个;
(五)燃气管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六)柱网和平面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均匀布置柱网,合理确定建筑平面,严禁采用住宅、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平面组合形式;
(七)立面设计: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建筑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错落,不应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餐饮业、旅馆用地中的项目以及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中四层以下生产性用房和仓库可不参照以上第(四)款标准。
未按以上设计要求设计的,市规划局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文件。
六、建设单位在租售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二)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三)应向买受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职能部门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市地名委员会不予地名登记,市住建委不予核发预(销)售证。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七、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不得进行分割办证;对合同约定有条件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分割发证。
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进行测绘,不得擅自进行分割测绘。
市住建委应加强建筑内部违规分割、违规分割测绘和违规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市公安局、教育局应严格核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
九、供电、供水、燃气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其规划用途对应标准收费,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并进行处罚。
十、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的使用应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的设计用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商业商务等非住宅类项目改变为住宅。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有作假造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城管、水利(水务)、工商、教育、民政、供电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内部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前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