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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24号)、《关于溧阳市天目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苏办〔2012〕13号)和《关于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赋予天目湖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就向天目湖镇下放第三批权限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事项
(一)区域:天目湖镇。
(二)涉及第三批权限下放的市级机关部门: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林局、文广体局、安监局、地震局,共计10个部门。
(三)第三批下放各类经济社会管理权限304项,其中行政处罚类275项,行政许可类19项,行政审批类3项,行政征收类2项,其他事项5项(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溧阳市天目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溧委发〔2012〕41号)要求,天目湖镇要在服从和执行市统一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整合本区域内行政职能和权限,完善作业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做好第三批下放权限的承接和办理工作。要完善综合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和其他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推动信息共享,确保各职能机构之间合理分工,协商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市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与试点镇的工作衔接机制,根据天目湖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试点镇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其他事项
溧阳市第三批下放天目湖镇各类行政权限事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今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对下放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的,由天目湖镇提出申请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各类下放的行政权限事项在市级层面如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或取消的,天目湖镇同步调整或取消。
附件:溧阳市第三批下放天目湖镇权限事项一览表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