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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驻军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溧阳市驻军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为做好我市驻军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驻我市的解放军(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户口已迁入本市的配偶。
第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实现多渠道就业。
第三条 驻军部队政治机关负责将上年度随军家属名册和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报至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会同市人武部、人社局审核。
第四条 随军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在岗人员,且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随军家属,由市人社局根据市政府安置计划,按照行业专业相近、单位性质顺向原则协调落实有关单位。
随军时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在其提出就业申请1年内,由市人社局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随军家属不服从协调落实或者优先推荐就业岗位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金。随军家属自批准随军且落户后未就业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双拥办领取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经驻军部队政治机关初审后,由市双拥办与随军家属及其现役军人配偶和所属部队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实后,由市双拥办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为:
(一)随军时无工作单位的,士官及正连职军官随军家属3.5万元,副营职以上军官随军家属7万元;
(二)随军时有工作单位的,在前款规定基础上,每一年工龄增发4000元。士官及正连职军官随军家属补助金最高不超过5.5万元,副营职以上军官随军家属不超过9万元。
由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落实或者优先推荐就业的,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第六条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60号)有关规定,享受各种补贴及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各类职业培训。
第七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第八条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以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 企业正常经营的,一般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破产、关闭、停产、歇业等原因确需分流随军家属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随军家属劳动合同期满,其配偶仍在服役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其符合随军条件而又无法随军的本市户籍配偶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随调配偶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市人社局负责对随军家属实行行政调配安置和双向选择安置,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相关手续,协助办理享受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二)市财政局负责随军家属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经费保障;
(三)市工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四)市双拥办、人武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