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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将农作物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避免污染大气和水环境,阻碍交通运输。
二、推进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是可利用的资源,鼓励采用秸秆全量还田、生物气化、固化成型等方式,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
三、加强巡回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要组织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密度,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等行为。
四、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弃置农作物秸秆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的,市相关职能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损、火灾、污染等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