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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天目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特制定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项资金筹集对象
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全市范围内所有直接从沙河、大溪水库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专项资金筹集渠道和标准
全市每年筹集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筹集渠道和标准:一是在现行省规定标准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按0.1元/立方米的标准筹集;二是在现行省规定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按0.1元/立方米的标准筹集;三是按上述筹集渠道筹集的资金,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由市、天目湖镇财政按5:5的比例补足;四是接受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专项资金筹集办法
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中筹集的资金,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依法纳入自来水水价,并由市政府委托溧阳水务公司及相关镇的自来水公司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代筹,并按月解缴市财政专户储存。市、天目湖镇财政应注入资金,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划入市财政专户。捐赠资金按市民政局专项捐赠办法管理。
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环境整治项目等。专项资金由天目湖镇统一扎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天目湖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际所需资金报市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每年视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