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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不断提高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级要求和《溧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溧政规〔2013〕1号),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溧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如下: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由2014年的529元提高至585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140元,镇财政补助人均130元,溧阳市财政补助人均206元,常州市财政补助人均13元,省及中央财政补助人均96元。
二、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63号)执行。
三、其它补偿标准不变。其它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3〕128号)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