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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和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根据上级城乡低保一体化发放要求,农村低保户享受城市低保户待遇,所需资金市、镇对半承担。
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2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200元。调整后供养经费增加部分由市、镇对半承担。
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70%,年度个人累计救助限额4万元;重点优抚对象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75%;重点优抚对象中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65%;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城市“三无”老人供养从城市低保中单独列出予以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局按月发放。
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等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