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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目湖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天目湖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天目湖的形象,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溧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联合颁发的《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镇(区)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农村村民建设活动。
第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等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明确重点村、保护特色村,稳妥推进村庄撤并。
第三条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并以户主名义)申请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民建房:
㈠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㈡因国家、集体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且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㈢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实施城乡规划,土地整治需要拆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㈣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或已结婚)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
㈤外地农业人口迁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承担该村村民相关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需原籍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享受宅基地的。
第五条 农村居民申请村民建房,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㈠家庭成员中(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凭村委、派出所证明确认及相关学籍证明)
㈡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已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贴的军人除外,凭部队证明)
㈢原当地农转非的小城镇户口(凭村委及派出所证明)
㈣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计入的人员。
第六条 对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受理:
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村民建房;
㈡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
㈢已列入拆迁范围或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需要控制建设范围的;
㈣非法转让、出卖、出租、赠予村民住宅,将住宅房屋改作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再申请村民建房的;
㈤原有村民住宅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㈥外地农业户口虽然已迁入,但原村住宅未拆除且宅基地未退还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或未履行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㈦在集体土地性质范畴内一户多宅或还有其他空置住宅的;
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村民住宅的。
第七条 我镇宅基地享受标准:每户(三人居含三人)以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原则上按照1人80平方米,2人100平方米;超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新建类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独生子女及大龄青年不再照顾享受。
第八条:我镇建筑面积享受标准:每人6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男年满22周岁和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男女青年,可另照顾享受一人(同时满足上述照顾享受的,按照顾一人计),单身户无子女在身边的照顾享受一人,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三层以内。用地面积包括:正房、辅房、前后阳台垂直投影,屋前2米,屋后1米。围墙均属用地面积,村民申请建房需符合规划,坚持整齐划一,两户山墙间距≥1米,特殊情况需邻居签字认可。新建住宅前后间距比为1:1.35,特殊情况需邻居签字认可。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程序:
㈠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居民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同时向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申报《居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向镇国土所申报《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书审批表》,同时分别附报下列资料: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1、村民建房个人建房申请;
2、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需派出所确认户口性质;
3、公示证明(由村委出具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建房证明材料);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国土所: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户口需派出所确认户口性质);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扩建、改建户);
3、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填报情况,如有无原宅、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认真审核,及现场踏勘明确是否受理,受理同意的上报镇建房审批例会,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发放《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后,持该证到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报批建房手续,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根据该村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审批资料进行审批,并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村民拿到“二证”审批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宅基地许可证1年,建设工程许可证6个月)进行开工建设,开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开工放样、验线,经共同签署放线单后按要求进行开工建设,超过审批规定时间未开工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作废,原申请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㈣竣工验收,村民建房竣工后应及时向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及国土所申请验收,在《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章及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监管检查与法律责任
㈠、建立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动态检查制度,要切实做到对村民违规建房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
㈡、建立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期责任机制,建立镇国土、建设、城管、村委等部门的共同责任机制、联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实现农村建房管理的制度化、公开化、规范化,促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好秩序。
㈢、依法查处农村居民建房中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申请或违反相关法规建设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可申请强制执行。
㈣、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镇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