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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消防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村:
为切实全面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2015年全国、全省、全市两会及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全国两会结束。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发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紧盯重点场所、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力做好火灾救援准备,努力实现“五个不发生”,即:2015年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不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全国两会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涉消”进京上访事件;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期间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灭火救援中不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消防官兵亡人事故。
三、组织领导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以何伟国副镇长任组长,安监站站长唐洪俊和派出所教导员王夕芝任副组长,明确消防兼职管理人员,协调安监、民政、城管、工商、派出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组员,办公室设在镇派出所,统一管理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强化信息沟通,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内容
(一)强化火灾防范工作。
1.突出区域性、普遍性消防安全问题整治。我们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冬季火灾特点进行一次深入分析研判,找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火灾防控的薄弱环节、“不放心”区域,部署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针对我镇特色产业、“三合一”等带有普遍性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对检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筛选,区分不同类型开展整治;进一步明确隐患单位整改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督改责任,督促隐患单位加快整改进度。
2.突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直接监管职责,逐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对重点整治特种行业、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储存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建设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且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并牵头做好居民小区火灾隐患治理工作;综治部门要将此次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指导和督促各村组织参与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突出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的消防安全保卫。各部门、各村要盯紧全国、全省两会及重大节日活动、重要时段的消防安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防火检查,要合理划定节日期间的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安监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检查,派出所要严肃查处违规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强化消防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村要针对冬季火灾防范特点,将消防宣传教育贯穿于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始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冬季火灾易发的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部位,大力宣传普及冬季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针对农民工、农村留守人员、孤寡老人和学生等群体,充分发挥消防志愿者、网络员及热心公益的群众等消防宣传骨干作用,开展面对面消防安全帮扶服务。
(三)强化灭火和应急救援准备。
各部门、各村要根据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由政府牵头,医疗救护、供水、供电、燃气、交通等社会联动单位共同参与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有关领导和救援队伍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诱发火灾因素增多;节日集中,生产、销售、消费进入旺季,各种庆祝集会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入高峰,人流物流增多,致灾因素激增,一旦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就会引起大量负面报道。大家务必要认清当前火灾形势,充分认识到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以往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部门、各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力督促所属单位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本行业、本系统火灾形势稳定。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村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要组织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中,对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行业直接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达标、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上黄镇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