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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确保镇、村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关于加强镇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埭头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
关于加强镇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埭头镇镇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管理,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镇、村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绿化工程)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立埭头镇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程监管验收小组,负责本镇范围内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验收、结算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操作;工程监管验收小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申请设立预防腐败室。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工作,由镇招标办负责招标通告、招标文件起草、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工作由主管某一条线的领导牵头,招标办负责具体业务。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在招标工作开始时,应告知工程监管验收小组,自觉接受其监督。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政府资金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监理工程,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不实行招标,按照零星工程流程实行审批。村集体资金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须由镇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管验收小组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照零星工程建设流程实施。
第六条:镇村投资工程分招标工程和零星工程,无论招标工程还是零星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操作流程组织实施(操作流程附后),并实行先行内审。
第三章 投标
第七条:由镇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报名工作,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若投标人少于3人,招标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九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定地点,如有更改有镇招标办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条:评标方法由镇招标领导小组商量,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开标会议上宣布。
第十一条:开标会议由镇招标办主持,全体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由招标办负责公布,并做好招标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合同
第十三条:中标单位在中标三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合同留存分别报条线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建设办、财政所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工程管理、验收和结算
第十四条:工程的日常管理由镇工程监管验收小组负责,对工程的开工、质量、进度、验收、决算、审计、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实行义务监督员制度。若发现施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有严重影响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直到取消施工和今后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工程量变更,要写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造价等内容,由镇监管现场负责人员和聘请的监理单位等验收签证,报分管领导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由施工方申请,建设办提出,工程监管验收小组成员参加,验收应当出具验收结果报告。重大项目工程也可邀请有关机构、专家、技术人员一同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的结算书由镇工程监管验收小组起草,先由镇审计小组内审(合同标的价款明确的除外),后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镇主要领导。
第十八条:工程款项的支付按合同约定方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必须做好每个工程的资料归档工作,资料存档一式两份,一份存镇档案室,一份存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