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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征地类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经研究,出台如下专项意见:
一、扶持对象:经镇政府审定可以征地的,并在投资协议中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固定资产(除土地,下同)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其中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孵化器项目、常州市以上人才项目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可降低至70万元/亩)
二、扶持办法:按投入的固定资产(以税票为准)进行扶持,具体标准为设备按溧委发〔2015〕37号文件执行,厂房、电力等其他固定资产按投资额的3%执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孵化器项目、常州市以上人才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上浮0.5至1个百分点)。10亿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重特大投资项目一事一议。该扶持资金均为企业所得需按章纳税。
三、扶持资金的支付办法:在协议约定的建设时间内,设备奖励与市同步进行,其他固定资产每投资满100万元,经镇经贸办(财政所)审核,企业凭投资发票和按政策应得的扶持资金发票到镇财政所结账,镇政府在收到经审核的相关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汇款至企业账户。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扶持资金自动停止。如在协议期内投资没有达到扶持的基本条件,镇政府将依法追回已付款项的本息,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符合条件的本镇原有企业征地新办工业企业也参照执行。
五、镇政府将每年预列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确保及时足额兑现,镇经贸办(财政所)应进一步完善投资协议,并做好一企一账户一档案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镇经贸办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经在执行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继续执行。
埭头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