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附件: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绿色建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区域内绿色建筑的控制和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结合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濑江新城示范区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
第四条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濑江新城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溧阳经济开发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括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绿色建筑规划专篇进行施工图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专篇,报园区建设规划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完工前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申请并通过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溧阳经济开发区濑江新城绿色施工导则》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监理方案并负责对施工过程和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除提供国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对于所申报的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可按《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其建设单位也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设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