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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示范区内绿色建筑的控制和管理,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力度,规范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中关村大道、码头西街、汇丰路、天目湖大道、芜申运河所围合的区域,约4.98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范围内新建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安排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由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财政与资产管理局、绿色建筑办公室共同负责实施。绿色建筑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负责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示范区范围内新建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
(一)绿色建筑
园区内绿色建筑项目,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补助45元/m2,最高不超过90万元;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补助标准为25元/m2,最高不超过60万元;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标识的补助标准为15元/m2,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1、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项目
(1)对于公建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的5-8%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的4-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采用太阳能光电技术的项目
对于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符合产品先进性条件的,给予20~30元/wp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给予合同金额5-8%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同时采用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上传奖励
对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远程传输至江苏省或常州市数据中心的公共建筑,奖励25万元。
(四)能效测评标识奖励
获得三星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二星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奖励15万元;获得一星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奖励10万元。
(五)绿色施工奖励
对获得园区“绿色施工合格项目”荣誉称号的项目奖励15万元。
(六)在濑江新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3万元奖励。
第八条 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完成后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九条 同一个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至绿色建筑办公室。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绿色建筑办公室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及时提供申报材料。
一、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阶段:
(1) 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 施工图专项审查表;
(3) 全套绿色建筑申报材料一份(纸质);
(4) 有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相关证明;
(5) 本项目中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
二、获得绿色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阶段:
(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分部分项验收报告;
(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监督记录;
(4) 节能材料或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5) 能效测评报告/有效的能效测评标识证书。
说明:以上文件编辑成PDF文件,刻录光盘。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应在该项技术正式投入使用满3个月后提供如下材料。
(2) 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3) 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可再生能源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改进建议。
(4)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于申报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需按照《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绿色施工合格项目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提供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2) 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论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绿色建筑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由市住建委、市人防局、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建设、规划、财政、纪委监察等部门人员以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一) 绿色建筑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申报范围。
(二) 评审小组对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审查资料、现场考察、讨论等方法,形成评审报告并核定奖励金额;
(三)绿色建筑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示范区领导小组批准,并将评审报告及奖励金额以书面形式报市住建委备案;
(四)绿色建筑办公室在园区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江苏中关村财政与资产管理局按照有关程序直接拨付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给申报单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溧阳市财政局、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财政与资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及执行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领取专项引导奖励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和评审小组做好督查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建设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